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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13,(4):51-52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丘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丘某于2001年4月至2006年11月在某餐饮公司工作.2006年11月30日,丘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2007年7月19日,丘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当日即住院治疗.2007年10月25日,某公司向丘某寄发《终止合同通知书》,该《终止合同通知书》说明,双方合同于2007年11月30日到期,经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丘某届时到公司办理正式离职手续.2007年11月之后,某公司停止为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丘某认为,依据国家对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公司至少应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故某公司在其患病后24个月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不对的.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顺延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恢复医疗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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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张某为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张某突患重病入院,其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某出院。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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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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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王某于2009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前不久,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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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吴某于2009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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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夏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外贸业务职务。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28日。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报酬。2009年7月27日,夏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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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桂珍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47-48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女,河北省三河市人 被诉人:北京某大学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82年5月到被诉人北京某大学管理科做保洁员;1985年到该校劳服公司当售货员;1990年5月到该校后勤集团工作至2004年1月13日.张某最后一次与该大学续订劳动合同是在2003年11月28日,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15日.该大学2004年1月13日向她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称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自2004年1月15日起停止其工作.张某认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违约、违法的行为,遂于2004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校:1、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支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3、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赔偿未给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5、支付最近两年双休日加班费及赔偿金;6、支付200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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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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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