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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5)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愈演愈烈,已普遍引起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我会在调查中了解到,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常年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的资金被大量占用,资金入不敷出已到了难以支付工资的程度.多年来,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业,尽管政府及建设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十分重视,采取过一系列措施,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收效甚微.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加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2003年第4季度初,我会组织力量对全国建筑企业开展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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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约9400万人。而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克扣工资等现象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等行业,其中建筑行业最为严重。岁末年初,又到了一年讨薪时。老板拖欠工钱,权益受到侵害,民工讨薪理所当然,但笔者也在此郑重提醒:岁末讨薪,千万莫忘理性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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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约9400万人。而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克扣工资等现象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等行业,其中建筑行业最为严重。岁末年初,又到了一年讨薪时。老板拖欠工钱,权益受到侵害,民工讨薪理所当然,但笔者也在此郑重提醒:岁末讨薪,千万莫忘理性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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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理帮民工追讨工资"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民工被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且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70%全国民工的总数高达9000多万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平均每个民工被拖欠工钱1000多元,甚至更高。他们用自己辛勤的劳动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国的现代化作出巨大的贡献,得到的只是微薄的工薪。就是这点微薄的工薪往往还从月薪变成了年薪,甚至被一再拖欠。直到“总理帮民工追讨工资”的事件发生以后,事情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此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或利用行政措施或采取法律手段帮助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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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长清县万德镇近日规定:人均集体纯收入与村干部工资挂钩。凡村集体纯收入人均占有50元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月工资不得超过100元;人均占有刘元至100元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月工资不得超过200元;人均占有101元至15o元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月工资不得超过30O元;依此类推。村集体经济发展越快,人均占有越多,村干部的工资就越高。万德镇还同时制定严格的考核程序。即由镇经管站等4个部11ill成审计班子,对各村集体收入的项目、内容,年初进行审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审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凭审计结果报告单领取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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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您在前面提到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但是很多人担心这样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郝福满:问题可以解决。社会给了进城的农民一份工作,他们就可以自己养活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记者:但是很多进城的务工人员都是短期工。郝福满:很多人待不长是因为没有户口,没有社会保障,这也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从长期来看,增加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会提高生产效率。现在进城务工人员不是进入制造业就是进入建筑业,这些都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对于增加就业贡献有限。可以通过增加服务业的比重来吸收这些进城务工人员,这样可以促进更多的人向城市转移。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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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午,15名湖北籍农民工到福安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述称他们被某造船有限公司拖欠2个月工资共2万多元,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福安市劳动监察大队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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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约9400万人。拖欠、克扣工资等现象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等行业,其中建筑行业最为严重。岁末年初,又到了一年讨薪时。老板拖欠工钱,权益受到侵害,民工讨薪理所当然,但笔者也在此郑重提醒:岁末讨薪,千万莫忘理性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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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6年8月13日,李某以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为由,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为此,李某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正裁决。调查情况:1995年,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企业拖欠李某1995年12月和1996年1月、2月工资共1017.20元,欠缴1993年3月至1996年9月共38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996年8月,李某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某企业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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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