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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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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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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它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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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物权法》与《票据法》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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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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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标的,《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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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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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证券,具有其特殊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担保和融资领域。但有关票据质押生效的要件该如何认定,在法律规定上仍存在诸多矛盾,法官依据不同学术观点所作出的判决会对票据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特殊性出发,基于效率和安全性两方面考虑,票据的质押背书能够保障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和财产安全,质押背书应作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须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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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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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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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权利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二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在票据质押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票据所表彰的权利的质押,而忽视票据本身作为物的质押担保。作为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脱离了证券的载体物,将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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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是新兴的金融工具,尽管实务中对电子票据有着强烈的需求,电子票据本身也在迅猛发展,但既有的以纸质票据为调整对象的票据法并未规定电子票据。电子票据能不能纳入现行票据法调整,理论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如果能把电子票据的规则纳入到票据法的框架内,无论从立法资源还是从法律适用上都是很经济的。类比《票据法》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关于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从票据法理论的角度分析电子票据行为与传统票据行为的契合性,大胆尝试以契约说解释电子票据行为,合理解说电子票据行为的正当性,可以为今后电子票据法的未来走向做些基础性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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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空白票据规则,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日本《票据法》第10条和《支票法》第13条是立法上明确承认的空白票据的基本依据。日本判例采用主观标准,强调行为人和收款人合意是构成空白票据的重要要件,也允许签发出票人空白的票据;空白票据也符合有价证券的基本构成,属于未完成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从交付票据时起成立,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空白票据也可以依普通完全票据一样的流通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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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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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票据拒付处分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典型的有价证券。票据之所以能够快速进行流通、实现安全转让,主要是有赖于该票据背后的信用支撑,因此票据信用研究至关重要。日本的拒付处分制度,对于维持票据的信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建立社会的诚信体系,可是我国票据尚无类似日本的那种制度,所以介绍、分析比较和中日之间的区别,借鉴日本的先进做法,对于建立我国票据信用制度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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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制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背景为依托,对票据的无因性的历史根源、逻辑起因及内涵、合理性、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从而使我国的票据的无因性更趋合理,与国际票据法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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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在民法中有其一般表现,即善意受让,表见制度;心中保留制度;取得时效制度。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票据法虽然同样遵循着权利外观主义的宗旨,但是其已经根据自身独有的特点进行了重大改进,远不同于一般民法中权利外观主义的表现,具体表现为:不同价值取向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心中保留制度的严格适用和取得时效制度的取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