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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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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其毒品犯罪类型多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其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甚。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实质上是与该地区独特的经济、历史、文化与社会控制等诸多内外在因素有关。而防止此类犯罪产生与发展的对策则是从满足少数民族民众当前的迫切生活需求出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5.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 ,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窝藏毒品罪 ,我们必须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及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是关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禁毒决定》共规定十二种具体罪:(1)走私毒品罪,(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非法持有毒品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毒品罪,(6)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7)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8)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相似文献   

7.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毒品犯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对规定该罪之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助于有效打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存有的一些不明晰认识却又妨碍着其具体适用,故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出发来分析其在司法认定与量刑方面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行为”是犯罪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和最基本的特征要素,是刑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贩卖假毒品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且涉及到许多刑法理论问题,诸如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等。本文主张以结果无价值为基本根据评价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额犯应以收获毒品原植物作为既遂标准;在收获前的整个生长过程中,只要是基于种植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收获的,都是犯罪未遂;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3.
我国面临的境外毒品形势是:四面包围,南北夹击,多头入境,全线渗透;面临的国内毒品形势是:毒品问题日趋严重,“冰毒”、“摇头丸”等兴奋剂类毒品问题越演越烈,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屡禁不止。今后的禁毒对策是:不断深化对毒品和禁毒问题的认识;大力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的禁毒意识;要进一步加大禁毒执法力度;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和交流;结合禁吸戒毒创建无毒社区。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禁毒工作存在对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打击不力、对吸毒行为处罚过轻、贩毒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贩毒逃避法律制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强化禁毒意识、进一步完善禁毒法律法规、严格查禁过境贩毒等对策。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对毒品的界定存在语义重复、容易混淆、外延过窄等重大缺陷,不利于我国新型毒品打击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审视我国毒品定义基础上,参考境外国家(地区)的毒品定义,建议将毒品定义重构为:“毒品,是指任何毒理效果大于或相似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同时,建议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级并列明每一级的种类和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更新《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并在《禁毒报告》中公布更新结果。  相似文献   

16.
在全球毒品泛滥的趋势下,新西兰吸食和制造毒品的情况也日趋恶化.新西兰通过非法制造和进口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国内冰毒市场,其国内制造的冰毒基本上采取以进口或本国非法流通的麻黄素或伪麻黄素为原料的合成工艺.对新西兰非法制造冰毒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分析,可以对我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的走私制毒物品罪是从先前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承继而来,较之先前的立法作了较大的改善。但遗憾的是,它仍然在罪名、罪状以及刑罚的设置上留有一些立法的缺陷,而学界对此鲜有论述。不完善的刑法规定只是我们注释刑法学的出发点,但它不应成为科学的理论刑法学研究的归宿。  相似文献   

18.
教育矫治是科学戒毒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原有的劳教戒毒模式重戒轻治,虽然基本上戒除了毒瘾,但心理和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矫治,复吸率仍较高.《禁毒法》颁布后,强制隔离戒毒更加突显了教育矫治的功能.而教育矫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如何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包括:科学的戒毒观念的树立、教育制度的落实、教育方式的创新、教育内容的拓展、队伍素质的提升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解读诱惑侦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侦查贩卖毒品、伪造货币等无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但法律却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作者试图比照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从诱惑侦查的主体、施用对象、表现特征、诱惑侦查与诱人犯罪的区别等角度,诠释诱惑侦查。  相似文献   

20.
窝藏毒品罪为毒品犯罪分子隐匿直接罪证,给揭露、查缉毒品犯罪制造障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对其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然而,由于刑事立法对窝藏毒品罪的罪状建构相对简略,加之与贩卖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相比,窝藏毒品罪发案率低、典型判例少导致研究深度不足,这些都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定罪量刑结果的混淆与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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