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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5):45-46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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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鲁政办字[2014]59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2015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市,请认真抓好落实。一、指标分解的依据(一)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及2013年各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情况分解下达。(二)各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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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17)
豫政办〔2006〕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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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22)
<正>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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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8):19-21
桂政办发[201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2月20日至2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市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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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5)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0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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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8)
正渝府办发[2018]6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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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7)
正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2018年1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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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2)
甬政办发(200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力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地200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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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4)
<正>甬政办发[2019]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7月16日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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