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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甬经信中小[2019]25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 5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宁波市经信局和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3-2019-0006甬经信转升[2019] 118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绿色制造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甬经信软件[2015]26号各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现将《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月26日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正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  相似文献   

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ZBC03-2021-0001甬经信信智[2021]27号各区县(市)经信局(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急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智慧用电工作,改善企业用电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促进企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50—2021—0001甬气规发[2021]1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宁波市气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气发[2019] 28号)。  相似文献   

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6甬人社发[2019]74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21—0002甬民发[2021]96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21]4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中共宁波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纪办[2021]11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10.
<正>甬人社发[2018] 12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3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0—2021—0003甬政发[202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5月19日宁波市口岸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锻造港口硬核力量,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相似文献   

12.
正甬人社发[2019]4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G12-2019-0008甬财政发[2019) 1219号各区县(市)财政局、体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 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甬经信法规[2016]8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相关规定,我委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甬经信法规[2012]3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2-2021-0001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 16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甬民计[2014] 30号),经测算,确定2021年度宁波市服役满2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9032元,  相似文献   

16.
正甬医保发[2019]35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4日  相似文献   

17.
正甬财会[2021]173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24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相似文献   

19.
正甬人社发[2017]159号海曙、江北、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现将《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2月6日  相似文献   

20.
正甬市监质[2021]180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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