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正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与《管理办法》有关的政策问题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意义市经信局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贯彻执行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21]67号)文件精神,建立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效能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2.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甬经信软件[2015]26号各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现将《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月26日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甬经信办[2016]60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3月21日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积极推进宁波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特色鲜明的现代工业体系,扎实推进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  相似文献   

5.
正甬经信服新[2021]48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宁波市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6.
正甬市监商标[2021]168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4甬人社发[2021] 1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9] 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  相似文献   

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2-2021-0003甬财综[2021] 28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19日宁波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相似文献   

9.
正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  相似文献   

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50—2021—0001甬气规发[2021]1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宁波市气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气发[2019] 28号)。  相似文献   

11.
<正>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24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相似文献   

12.
正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3甬人社发(2021) 11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  相似文献   

14.
正甬市监商标[2021]22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各隶属海关单位:现将《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7月1日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打造宁波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工信部信[2014]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以及我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部署,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为确保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相似文献   

1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2-2021-0001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 16号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大榭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甬民计[2014] 30号),经测算,确定2021年度宁波市服役满2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9032元,  相似文献   

1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ZBC03—2021—0003甬经信软[2021]5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推进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已对2019年6月6日印发的《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 (甬经信软[2019] 7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甬政发[2012]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9月28日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培育重点,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促进我市高成长企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于意见》(甬政发[2012]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我部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4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石行业相关  相似文献   

2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0—2021—0002甬政发[2021] 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1] 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4] 119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