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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一、驰名商标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源于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方便讨论,对案例予以适当改编。甲公司在A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乙公司在B类商品上在后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也近似,但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2.
王莲峰 《政法论丛》2020,(1):102-112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3.
谈在商标审查中对近似商标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禾 《知识产权》1993,(2):16-18,23
判断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是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所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在许多国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广,这些国家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作了特殊规定,比如,驰名商标不适用先申请原则,当他人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会被注册机关以混淆为由而予以驳回;又比如,商标法中规定的某些禁用条款,如关于描述性商标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此外,在一些国家,驰名商标还可以取得防御注册等等。  相似文献   

5.
从白雪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将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如何理解"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有不同的观点。本期选取了两篇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在两起案例中,因案情不同,法院对于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误导公众"进行了不同的认定,愿为读者提供更多的 思考角度。  相似文献   

6.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7.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8.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将对商标法作相应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专门保护条款。在国家工商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建议增加如下条款(作为第六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9.
我国域名纠纷案中的“商标淡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并没有商标淡化的专门立法,但近年来的70例域名纠纷案表明,我国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中的"商标淡化"的理解正在形成之中。在此类域名纠纷案中,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和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而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在对象为驰名商标和注册域名为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制或者音译上没有太多分歧,但在是否域名注册行为就已经足够还是需要使用、是否需要有恶意这两个要件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此外,此类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0.
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比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2.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7):281-283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13.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6):122-124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14.
王志红 《法制与社会》2010,(16):110-111
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好太太"案是2006年知识产权讨论的一个热点。笔者通过"好太太"案,针对驰名商标问题,提出了如下两个观点:第一,我国应当修改现有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先使用商标的主体,如果其后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先使用此商标的主体仍享有商标权;第二,我国应完善商标共存制度。  相似文献   

16.
邓舟 《法制与社会》2011,(11):101-102
驰名商标对于构建现代商标制度、完善商标保护、提高商标权意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走向了异化的道路,成为企业的荣誉称号,成为企业获取高额奖励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代表。这些都有违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需要我们对异化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7.
驰名商标和声誉无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如程永顺主任所说,我们没有把商标是什么搞清楚。驰名商标原本是商标的一种。在新出台的《解释》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中没有提到声誉、美誉,就在于商标的功能只是区别作用,和声誉、美誉没有直接联系。  相似文献   

18.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20.
杜颖 《法学》2007,(11)
我国商标法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来确定地名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与以显著性判断可注册性的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该整合并改造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地名商标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模式,以是否取得第二含义确立商标显著性,来判断地名的可注册性。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规定中,可以保留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原则性规定,但需要补充确定一些具体的指导性判断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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