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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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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倩 《天津检察》2009,(1):39-39
笔者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起始的年龄,理由如下:一、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符。未成年人犯罪中突显生理成人化和心理幼稚化,其犯罪以侵犯财产权案件为主,兼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等侵犯人身权案件。其中以暴力犯罪最为典型,很多未成年人仅为了哥们意气或者些许琐事就大动干戈,造成严重后果。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虽然身体、智力发育加速,但其心智并不成熟,不能很好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预料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降低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而惩罚其幼稚、无知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莫洪宪 《法学论坛》2002,17(4):95-100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日益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对其犯罪应采用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明确规定了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从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考虑 ,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和从宽处罚的原因进行探讨 ,并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提出异议 ,为司法实践正确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提出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教唆对其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的教唆者是教唆犯:二是教唆对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工具实施了充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可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据此应当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作限制解释,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于法无据的现状,应由司法解释来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间接正犯理论能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使未来的刑法典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在具体量刑上,应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5.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是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两岸相关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的适用等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大陆刑法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陈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专门适用于已满14岁未满18岁人犯罪的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都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各国在...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8.
刘喆 《法制与经济》2008,(13):74-75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是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两岸相关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的适用等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大陆刑法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七、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在犯罪性质上应当属于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范畴,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决定》中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走私、贩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原因,本文从我国相关政策和原则出发,具体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完善,不适用无期徒刑,非刑罚处置体系的完善,污点消灭制度等观点,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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