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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保险诈骗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多重性、诈骗行为隐蔽性、作案方式多样性、犯罪主体明确性、主观目的贪利性的特点。产生保险诈骗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也有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因素。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应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相似文献   

2.
闫爱青  邵勇 《政府法制》2012,(19):50-51
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有意钻保险制度的空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有意隐瞒保险事故的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益,威胁着当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保险诈骗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对保险秩序造成危害,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由于保险索赔存在核赔环节,因此保险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可能由于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而无法获得保险金,从而导致了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其争议的根源是人们对保险诈骗罪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保险诈骗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事业迅猛发展。但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贪婪之徒乘我国保险活动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之机,大肆进行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诈骗的案件仅占2%左右,至1994年末,这类案件上升为6%。目前,保险诈骗正成为跨国界、跨地区进行诈骗的一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我国八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与特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逐步增加,保险这一新兴产业在我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保险诈骗也越来越猖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保险诈骗相关知识的宣传还不够,针对犯罪本身增多的原因,本文提出了一些防范和减少保险诈骗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保险事业全面恢复并重新得到蓬勃发展。但是,也发生了一些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这类犯罪在保险事业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司空见惯的,目前在我国虽还只是初露端倪,但大有上升之势。对此,必须引起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保险机关的高度重视。诈骗保险金的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诈骗保险金的犯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不同于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金  相似文献   

7.
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日前,笔者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  相似文献   

8.
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因为保险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应予刑法保护。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欺诈型经济犯罪活动,其重要特征是犯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保险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对保险经济关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况大量发生,国家在颁布的有关法律中已经肯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保险诈骗中犯罪主体也应包括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法人。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凡具有上述四要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伪造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范围,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行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9.
龚义年 《法学杂志》2007,28(2):142-144
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0.
贾玉洁 《法制与社会》2010,(11):108-108
现实生活复杂多变,保险诈骗行为很难防范,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保险诈骗防范组织。另外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除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承保和理赔程序,堵塞漏洞之外,严格按照规章办事,严把承保进口程序和理赔出口程序,也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1.
【要点提示】事后投保能否认定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保险诈骗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2.
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新 《中外法学》1998,(5):49-53
<正>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 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精巧机制,其科学性在于只要单位或个人缴纳了保险费,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将风险从个人转移到团体,从共同建立的保险基金中,对其因意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  相似文献   

13.
保险是人们以平时共同积累的保险基金对造成特定经济、人身损失的人或单位进行补偿,确保社会生产、经营和人们生活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实施了这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险制度。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各种保险机构已经建立,保险制度以成体系,对确保受灾人的生产经营和安定的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都出现了一些利用种种手段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充分发挥保险事业对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有必要对各国法律规定的惩治保险诈…  相似文献   

14.
保险诈骗罪探讨陈海秋,司马林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金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其中保险诈骗行为显得尤为突出。囿于历史的和时代的原因,我国刑法典自1979年正式颁布以来,一直是用诈骗罪来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而没有设立国外刑法中通行的"保险欺诈...  相似文献   

15.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保险诈骗罪所应保护的法益为切入点,结合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诈骗行为中的必要条件,重新构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为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删除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并适当提高本罪法定刑;修正第4款,将"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提前,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以满足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论保险诈骗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17.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3,(29):27-2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人实施。本文阐述了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通过理论分析应重构保险诈骗罪主体立法模式,确立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8.
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相似文献   

19.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骗赔案件也时有发生,且手段各异,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了促进当前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强化价察机关在经济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有许多地区的保险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建立了保险鉴定机构O保险鉴定机构的建立.为保险部门办理理赔案件提供了科学技术鉴定证据,在打击和预防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在保险理赔案件中如何开展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谈点认识:一、在保险理赔检案中、必须依法应用检察技术手段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汝…  相似文献   

20.
保险诈骗罪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外,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存在的一种传统犯罪,不少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处罚保险诈骗犯罪的专门规定。如,德国刑法第265条(诈骗保险金)规定:“一、为使自己或第三人从保险中获得好处,对投保防止沉没、毁损、影响使用、损失或盗窃之保险标的物加以毁损、损坏、使之不能使用、去除或转让他人。如行为未依第263条科处较重刑罚,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在我国,由于保险业恢复和发展时间不长,保险诈骗尚属“新型经济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很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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