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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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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一琪 《法制博览》2013,(11):85-86,84
近年来,就不作为犯罪而言,究竟道德因素能否成为对行为人非难的理由逐渐变为了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不作为"是一个与"作为"相对的概念,一个人因为没有做一件事情而获罪,本就是一种刑法上的特例,故而行为人必须本身就具有某些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义务,只有违反了这些特定的义务才有可能犯罪。而在刑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中并不包括道德方面的义务,因此关于是否应将道德纳入到法律体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不断的状态之中。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其为维护社会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故而在我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只能归由道德来进行调整,否则刑法就太过于暴虐。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原因指控行为人的不作为而对其进行非难。  相似文献   

2.
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相似文献   

3.
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各国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划分共同犯罪人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而在英美普通法将犯罪参与人分成一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从犯又分为了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刑事责任都要轻于主犯的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上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精神上真正做到刑罚的均衡与公正,才能为法律赢得尊严。盗贪有别尽管宪法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也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法律对小偷和贪官的不同对待,却很难说刑罚与刑罚之间实现公正基础上的均衡或者平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相似文献   

6.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多次"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限定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空白罪状的删除,标志着“假药”认定标准实行刑法与行政法二元化评价,可以在刑法范围内对“假药”进行实质化的独立判断。行为对象被认定为“假药”是成立假药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认定假药类犯罪时应当严格区分以下两个逻辑:一是药品成份本身对服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抽象危险;二是药品本身具有药效且没有不合理危险,但在生产、销售或提供过程中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或者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在刑法上建构“假药”的实质标准,应遵循以行政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为形式判断依据,作为一般适用情形;以刑法规定作为实质判断依据,作为补充适用情形。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目的,以药品成份正推或者以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反推,作为实质判断“假药”认定标准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持肯定态度。但是,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应处以罚金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一些无力支付罚金的未成年犯罪人或者对其处以罚金起不到惩戒作用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考虑将把本应适用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这样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相似文献   

10.
信息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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