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可 《法制与社会》2011,(13):70-71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本质区别。问题在于,当某一特定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优先受偿权时,其受…  相似文献   

3.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魏秀玲 《政法学刊》2003,20(2):2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但如何正确认识并理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论证,使这一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相似文献   

5.
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赋予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权利以最优先的地位,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妥当呢?  相似文献   

6.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翁生荣  钱蓉  吴奕 《人民司法》2012,(18):77-79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权利是否能得以实现,该条款规定并不明确,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8.
效力问题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当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出现冲突时,预告登记的效力就体现为权利优先性问题。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当二者并存于同一个不动产之上时,所有权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基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分析,通过法律漏洞填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论证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应当优先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其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颇多。本文通过探讨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理论界的争论,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优先权更适宜。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286条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第一次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在积极摸索和探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统一《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判实践,及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对自己承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及相应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出现诸多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法定优先受偿权,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银行贷款实务中常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发包人届时若不能支付工程价款和偿还银行贷款,承包人和银行均主张权利时则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5.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6.
朱鹏飞  赵彤 《行政与法》2004,(12):123-124,126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建筑工程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保证了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偿,但不可避免地对作为抵押权人的贷款银行造成了影响,加大了其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本文通过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商业银行房贷风险之影响加以讨论,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在现行法律环境下银行控制风险之对策。  相似文献   

17.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以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批复》略谈浅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含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相似文献   

19.
赵秀梅 《法学杂志》2003,24(5):50-51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论法定抵押权——对《合同法》第286条之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时间一般为建设工程峻工之时。该法定抵押权成立虽不必登记 ,但其实行要经登记。法定抵押权的实行不受债权时效的影响。在法定抵押权与其它物的担保竞合时 ,应视具体情形定其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