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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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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和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且这三种类型逃避支付的认定均需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境下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存在着支付义务的转移,因此,"包工头"也可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2.
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包括具体承包方及发包方,社会保险类费用应该包括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但劳务报酬、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不应包括在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两种,该罪可能与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竞合,适用时应按照罪数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逃避或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无支付能力,却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  相似文献   

4.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相似文献   

5.
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一般性分析;在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类欠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赋予人社部门拥有全面调查核实欠薪单位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在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的认定"的理解和认定时,应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宽泛性理解,并且应将采取公告、公示、在特定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期责令相关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纳入责令支付方式范围;不应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列入亲告之罪。  相似文献   

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非单纯处罚"赖账不还",其背后蕴涵着处罚诈骗劳务的法理,据此,可以对可罚性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出合理解释,即一方面它是提高"赖账不还"的违法性程度、作为刑罚扩张事由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另一方面是限制诈骗劳务行为成立本罪的范围、作为刑罚限制事由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另外,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与诈骗罪中的"诈骗"不是本罪"其它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乾龙 《法商研究》2012,(2):134-142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在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罪名的设置宜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现象。叙明罪状中各种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只能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标准。各国刑法对本罪法定刑的轻缓化配置表明本罪属于轻罪。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宜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并将"政府责令前置程序条件"改为时间条件,同时降低刑罚处罚的力度,配置管制刑罚,增加资格刑的比例。  相似文献   

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使得惩处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具有了刑法依据.但由于立法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设置为本罪的前置程序要件,使得一些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实践表明,“责令支付”要件利少弊多,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10.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且毒品的种类、数量不应属于明知的内容。以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以及推定方式是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三种方式。交接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合常理性、获取报酬的非等值性以及反常的逃避检查行为,是推定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以多种基础事实,综合推定明知是认定运输毒品案主观方面的稳妥之举。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动报酬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准确适用,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概念的界说,也包含对“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的认定,还存在公诉还是自诉、管辖、政府责令、举证责任担负等程序性问题,需结合相关规定并依据法理予以厘定.  相似文献   

13.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以刑法体系为切入点,从概念辨析、修正案条文变动等角度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并在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张绍忠 《人民司法》2012,(15):75-80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功能异化及现实表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4月13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条文表述看,本罪仅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是由于个人履行能力的不足,难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然而,本罪在立法上的不完  相似文献   

17.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18.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9.
“随意”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素 ,这一要素包括主观随意和客观随意两个方面 ,只有在把被害人置换为其他人时行为人仍会滋事、把行为人置换为其他人时其他人不会滋事并符合有关客观表现时 ,才能认定随意的存在。本罪的危害程度应为较轻的程度 ,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对之作出相应规定。最后 ,在可置换意义上 ,本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不特定的 ;如果从犯罪意图与行为对象产生的先后顺序的角度看 ,本罪的对象包括特定与不特定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20.
葛治华  文阳 《人民司法》2012,(15):81-84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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