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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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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投保车辆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此时双方就会因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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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因其预先分配合同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普遍适用。本文旨在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进行探讨。免责条款效力发挥的前提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产生的风险主要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文章通过结合中外对免责条款的立法,提出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部分通过合理提示和给予相对人合理的审查机会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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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免责条款,如某些商店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柜台上醒目地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银行付款柜台前写着“点清钱款,离柜后概不负责”,保险合同中的“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者,保险人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所有这些条款都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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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商家为了招徕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往往主动对消费者作出打折让利的承诺,如发送优惠券、返券和赠券等。在推出促销承诺的同时,一些商家念念不忘增加一条“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在消费者与商家就最终解释权条款产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如何看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已成为消费纠纷案件裁判中的难点问题。为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有必要对于商家解释权条款进行严肃的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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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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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一些小店购物时,特别要注意“卷钱”黑手的三个毒招:首先是“撕角计——引大钱‘出洞’”。这种伎俩运用得最普遍,也最频繁,它的目的是为了“引”出大面额钞票来。有不少顾客拿着5元或者10元钱购物,结果,钱一到不法商家手中,眨眼间就被告知,这张钱缺了一个角,不能用。第二个伎俩便是“掉包计——偷梁换柱和你没商量”。当顾客在不得己掏出百元钞票购物时,不法商家便开始实施“掉包计”。在接过顾客的百元钱后,一边装作很“认真”地鉴别真伪,一边与店里的伙计或厨师谈着“很吸引人的离奇新闻”,当旅客的注意力被吸引过去后,他们便趁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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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因拍卖标的之真伪和优劣而引致拍卖纠纷时 ,围绕着委托人、拍卖人可否以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拍卖人、竞买人、代理人、审判机构和大众媒体分别依据《拍卖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和理由 ,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审判机构亦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三个方面来论述《拍卖法》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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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规定保留问题 ,这意味着允许缔约国提出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的保留、模糊的或一般性的保留 ,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不宜提出保留 ,但可以作出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非强制性条款可以提出保留也可作出解释性声明 ;各国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是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的 ,表明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其他国家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以及反对意见 ,对我国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解释和适用该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都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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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制度 (一)源头“保障措施”,亦称“免责条款”、“例外条款”或“保障条款”,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这种条款体现了条约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其可以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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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对于免责条款采用的列举加法律效果的认定方式可能不当扩充免责条款的范围,亦不利于区分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客观上助长了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相对应的是,在免责条款法律后果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疑问。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根据其约定方式、约定内容、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之间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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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家的"选择权"看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法理上讲,商家没有权利在社会通行的法律或道德规范之外对其服务对象(消费者)另设规范,制约其并未违背法律规范或社会公德的消费行为,并以此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选择.当商家将"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视为自己的自由权时,它却在事实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即将开始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内商家理应形成或培育对所有消费者都予以平等的"公民待遇"的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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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32-37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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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的法律思考周启泉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某些侵权行为,则应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条款。它与违约免责条款的区别表现在:1免除的责任不同,前者为法定责任,后者为违约责任;2免除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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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历来都是商家的衣食父母,被尊称为“上帝”。但商家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并不如宗教信徒与上帝之间来得纯洁,而是建立在买卖利益关系基础上的欢喜“冤家”。与商家相比,消费者自然是弱者,所以在商家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总是出于一种本能的抑强扶弱的心理,自然更多的时候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说话。这本身没有错。但有时候作为“强者”的商家面对“弱者”的顾客的某些“出格”行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而我们的媒体却很少去关注。本刊记者日前特意走访了大润发和欧尚等沪上大超市,让我们的记者告诉你,哪些不文明行为在给商家带来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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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牙规则》"首要义务"原则--兼评UNCITRAL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首要义务原则是处理承运人义务条款与承运人免责条款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理论.<海牙规则>确定适航义务为首要义务.本文分析了在运输法草案下首要义务原则是否继续适用,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