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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类推犯罪的罪名问题关于类推适用罪名问题,从目前各地的作法来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类罪名为罪名,二是以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为罪名。这两种作法到底哪一种正确?我认为第一种作法是正确的,第二种作法不宜采用。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才适用类推,那么适用类推的犯罪必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必须首先是犯罪行为;2.必须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两个特征,凡适用类推的犯罪行为,总是先定罪,后类推,而不是先类推,后定罪。这就是说,凡适用类推的犯罪,其定罪的标准不是分则,而是其他的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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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推判决核准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类推判决核准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类推判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所谓类推判决,是指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所作的判决。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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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指法律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规定的犯罪名称。每一个罪名都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罪名的作用,除了揭示某一犯罪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以外,还在于将这一犯罪同其他犯罪区别开来,使此罪与彼罪不相混淆。对类推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现成的罪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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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与罪名确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罪名的表述方式和罪名的内涵罪名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以章、节标题规定的罪名,下辖若干个罪名;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名称,为罪名的最低层次,亦称为具体罪名。现代各国刑法对具体罪名的立法,大体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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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关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正在为修改刑法作准备工作,刑法界也正逐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对我国刑法分则如何完善的问题略加探讨,提出如下建议: (一)具体犯罪条文应标明罪名 过去,立法思想上认为,刑法分则立法仅需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即可,罪名的确定可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因而,现行刑法典分则和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中,均未标明罪名。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标明罪名。从理论上分析,罪状是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表述,而罪名则是对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统一刑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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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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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意见》,对修订后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科学而准确地规定了罪名,但对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规定的罪名,却有一处漏洞、即该条第1款中规定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追诉”的犯罪没有规定罪名,影响了检察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立案侦查。1998年2月,我院立案一件公安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其主要事实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一公安人员在处理一起数额巨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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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刊登了赵秉志、余欣喜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一文,文中认为“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且认为“对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事实上,台湾刑法典在制定和颁布时在分则条文前并没有标明罪名。我们经常在一些“六法全书”(并非所有的“六法全书”)上看到的刑法分则条文前所标明的罪名并非立法者所为,而是“六法全书”的编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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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共一百零三条,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刑法相比,是条文最少的。如意大利刑法分则共四百零八条,加拿大刑法分则共三百七十五条,巴西刑法分则共二百三十八条,西德刑法分则共二百七十八条等。简明概括,这是我国刑法分则的一大特点。但因此也不免失之笼统,以致难以对付当今出现的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为此,刑法学界一些同志撰文建议刑法分则增加一些新罪名。这些建议大都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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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包括定罪和判刑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通常人们一谈到类推,总是从定罪的角度来加以论述,这就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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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分则由原来的8章增加为10章,罪名增至413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单列为一章,设12个罪名;渎职罪一章的罪名也扩增至33个。分则的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当今中国反腐倡廉的决心,而且其立法意旨也再明显不过———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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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最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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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笔者建议修改《刑法》时将该规定取消。理由如下: 一、取消类推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国4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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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谓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对此,法学界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但是,作为类推而言,它不仅应该包括总则中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且还包括分则中的有关条文。本文就想从这一角度,试作一番探索。为了行文的方便,前者,即类推原则的司法适用,简称为“司法类推”;后者,即类推原则的立法适用,则简称为“类推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