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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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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建、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 ,但很不完善。本文针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组织机构、股东权的保护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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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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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中漏洞对公司进行非法操作。为此,笔者对瑕疵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提出质疑,并为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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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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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enthusiasm for the 'enterprise culture' results in strong support for easy access to limited liability forms of business organisation. This has manifested itself in the creation of new limited liability vehicles such as the LLC and the LLP. The UK Company Law Review is examining ways of enhancing the attractivenes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o small business owners.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laims made for the 'efficiency' of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se claims to small firms. It raises the importance of taking into account public policy issues beyond economic efficiency when considering the degree of risk taking and shifting to be encouraged. The article concludes that, although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rational methods of restricting access to limited liability,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limited liability should be positively encouraged for all small firms. It is important to signal the limitations of limited liabili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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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形式的国际竞争力,德国已经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改革内容不仅涉及降低设立门槛、简化出资缴纳规定和注册手续、放宽有关资本维持的规定、取消对公司迁移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限制等,而且还采取了一些防止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措.本文不仅介绍了德国最新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对德国原<有限责任公司法>所作的主要修改,而且还分析了这些修改的背景和德国各界对此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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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der to protect the objectives of competition policy, companies as undertakings are primarily targeted for the competition law infringements based on the mixed approach of compliance and deterrence theories relying on the view that company directors are incentivised to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competition law by the 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mes and corporate fines are the consequences of incompliance. This enforcement strategy gives rise to a tension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any law and competition law, as the former two focus on the behaviour of individuals within the corporate structure, while the latter concerns the impact of the company’s behaviour in the market. The question that arises in this tension is whether or to what extent competition law actually considers the way in which the company is run internally while it seeks to promote these primary objectives.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deterrent effectiveness of primary enforcement strategy employed in the UK competition law regime and argues that competition law does not tend to localise the source of conduct or particular decisions and does not aim to correct the right wrongdoer. Despite that lack of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enforcement strategy to deter further anti-competitive behaviour has led individual sanctions to be introduced by the Enterprise Act 2002 and the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2013 in the UK, companies are still primarily targeted by corporate fines even though directors have intentionally breached the rules of competition law and this strategy is unlikely to deter directors from engaging with undesirable behaviour which exposes the company to risk of liability and los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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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结束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通过对股权的性质分析,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建议立法上应对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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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又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登记制度方面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活动中的股权变动常常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一个良好的股权变动登记制度不仅要维护股权变动的安全,同时必须兼顾股权变动的效率,而不同制度学说的确立对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均有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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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成员的受让人与债权人第 50 1条 成员的分派利益(一 )成员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共有人 ,对公司的财产也没有可转让的利益。(二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分派利益是个人财产 ,在遵守第 50 2条与 50 3条的条件下 ,可以全部地和部分地转让。(三 )经营协议可以规定 ,分派利益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利益证书作为凭据 ,在遵守第 50 3条规定的条件下 ,也可以规定转让由证书代表的利益。第 50 2条 分派利益的转让转让分派利益并不能使受让人成为成员 ,或行使任何成员的权利。转让仅使受让人有权在转让的范围内接受转让人应得的分派。第 50 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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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之结合诞生的新的合伙企业形态对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冲击,而修正的合伙企业法规则同样威胁到有限责任公司既有的竞争优势。后合伙企业法时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做出适应性调整,决定其对中小规模企业的吸引力,也决定其自身的存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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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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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要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有时必须冒一定的风险。而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就必须随时去面对这些风险。为了分散经营者在经营中的风险,使有才能的经营者放心、大胆地施展其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有一系列救济其经营责任的措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就被认为是其中最有效的一项。本文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及的美国的该项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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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及障碍,实际操作中应谨慎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托制度引入管理层收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使MBO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得以实施。但是,MBO的信托解决,并不能解决管理层收购的深层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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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及归责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张任行、张国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归责情况复杂,该案是研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典型判例。其中,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目的是构建开放型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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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指出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立法、判例、学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时机业已成熟,对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的规范在立法上则应谨慎,宜采概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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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因此,我国应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股东间的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治理的公正,我国应立法制定一系列有关程序、财源、违反的效果及惩罚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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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责任的来由与含义
(一)严格责任的来由
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无罪过刑事责任原则."从比较刑法史的观点来考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封建主义刑法,……概无例外."[1]英国的古代普通法采取的也是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责任唯一根据的归责方式,它不考虑被告人的内心状态,只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就科处刑罚.在12世纪的英国法律和习惯汇编中曾有这样的格言:"无意中干了坏事的人,必须有意地对此作出赔偿."应当说,这既是当时人类还未能全面认识到"罪过"概念而单纯以客观结果归责的报复刑产物,也是与当时民、刑不分以及赔偿刑联系在一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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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得知他/她携带爱滋病病毒(阳性)并与他人/她人进行亲密性行为,他/她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争论的焦点是对该行为能否犯罪化?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该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可能会带来一些认定上的分歧,特别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并处以刑罚,该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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