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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损险保险理赔中,由于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事故车辆损失认定的归属权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牢牢掌握定损权,被保险人处于劣势地位,依法成立的独立评估机构也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事故车辆损失认定问题是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保险理赔的一个案例,对事故车辆定损问题做粗略的探讨,以期为保险理赔与保险诉讼提供实质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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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有被保险人需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或记载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或者记载于"释义"等部分。有些保险合同还载明,保险公司有权变更指定医院,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据此对指定医院进行了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不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就会依据上述条款拒赔,双方极易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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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保险纠纷类案件中,车辆损失险中因核定而引起的争议一直居高不下。问题的缘起很简单,即车辆保险单中有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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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引起,此时,发生保险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竞合,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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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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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5年3月31日,张某作为投保人将其子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每月交保险费80元,期满可领取婚嫁金45595元。合同期满后,张某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按其投保月缴费额、被保险人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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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6年3月某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宣传、推介活动。郝某经咨询后,与该保险公司两名经办人员签定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因当时现金不足,郝某第二天筹足现金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缴款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给郝某出具了“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单代保险储金收据(正本)”,该收据正面载明保险金额5万元(其中,家电保额2万元,家具衣物3万元),保险储金为15000元。该收据反面印制有保险公司制定的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储金、被保险人义务、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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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愿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免除条款。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履行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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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质疑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位权作为财产保险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保险公司尚未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权所应产生的效益的同时,理论界有学者开始质疑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并进而提出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口号。保险代位权存在三大坚固的理论基石,有必要对质疑论点进行深刻剖析,以达到对保险代位权的这场危机反思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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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霸王条款"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是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平等条款,严重侵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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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遭拒引发诉讼
家住南昌市洛阳路的江西某制药厂女工雷雪君,在熟人的介绍下,于1998年9月30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8840元.次日,保险公司营销部向雷雪君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约定:投保险种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责任期限自1998年10月1日00:00时至终身,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一旦被确诊初次患有包括癌症在内的1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两倍,即80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还应给付身故保险金4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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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是保险理赔最重要环节,而定损权行使主体的不同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提高保险定损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基本路径在于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估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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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环节,而定损权行使主体的不同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提高保险定损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基本路径在于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估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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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引纠纷
2005年12月31日,某石化公司负责人米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本单位的仝某投保了两份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的一般意外伤害包含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每份保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单由保险代理人黄某代为填写,在保险单客户声明一栏中,投保人米某、被保险人仝某均签字确认。米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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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11月25日,齐某之夫谢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交纳了50元保险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为谢某出具了保险费预收收据。同年12月3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正本并与保险费收据一并送给了齐某。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谢某,保险金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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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