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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共同抵押的立法界定入手,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初步设想。认为我国的共同抵押制度,在范围上应与担保法的规定相一致,在种类上应包括单一共同抵押和复合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抵押合同未有约定,则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共同抵押权人实现方式应以拍卖为主,且由抵押权人直接进行拍卖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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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德国由保全抵押向流通抵押的发展,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呼吁中国抵押权未来的发展应当顺应现代抵押权这一独立化、价值化、证券化的潮流.大多数国家虽建立了证券抵押的立法例,但实质仍然坚守着抵押权的附随性.流通抵押较保全抵押来说,运动形式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而中国不具备德国的物权无因性基础和担保物权次序固定的原则,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土壤.因此不赞成将抵押权单独转让写进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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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团抵押制度概述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财团抵押制度首创于德国,并先后为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学者对财团抵押含义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张广义说的学者认为,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或者“是指以属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整体作为财团为抵押权标的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抵押”,它又可分为英美式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德国式的固定式财团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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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中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但在正是这一特性给动 抵押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带来了无可回居而又至今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与否却又涉及到动产抵押制度的存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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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要弱化得多,一方面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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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制度日益发达,物的担保利益取得重要地位,抵押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经济活动中显得日趋重要,尤其是船舶抵押,在融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在船舶抵押实务和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抵押制度尚有若干法律问题需明确,如船舶抵押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如何,何谓第三人等问题。故研讨现行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双轨制”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说和登记对抗说,相应地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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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4):5-21
《民法典》第416条是有关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具有法定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为价款债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动产抵押权的制度结构,使得动产抵押权不再受制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丰富了担保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整合了动产抵押权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创新成果。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引入,消除了实务上"非典型担保"的法定主义规范供给不足的障碍,重塑了抵押权的物权法定主义形象,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因价款债权抵押权自身的特征,引发超级优先权融入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之诸多解释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相应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