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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甬人社发[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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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6)
正甬人社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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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7)
<正>甬人社发〔2014〕1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原执行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今后,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增加配置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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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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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6)
正甬人社发[2016]1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市级保险机构: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宁波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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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济人社发[2015]1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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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甬人社发[2014]61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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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29-30
甬人社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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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6)
正甬人社发[2019]4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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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31-32
甬人社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文件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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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济人社发[2014]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4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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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2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6甬人社发[2018]13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 8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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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8)
正甬人社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 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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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34-36
甬人社发[2015]3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精神,为顺利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医联体两项试点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医保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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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0-31
甬人社发[2015]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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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
甬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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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甬人社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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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2甬人社发[2021] 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