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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86,(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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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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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可成为另类养老合同,以减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确立遗赠与扶养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既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又履行协议产生的义务,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实现养老内容自治化的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扶养行为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不能独立生活或独立生活有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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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像董某不属于继承人,但又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在广大的农村诸多,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配遗产便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便是在老人健在时去公证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对遗留财产进行分配。老人去世后,扶养人便可凭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解决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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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6,(4)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弄清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性质,明确它的基本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个人和集体组织)之间关于遗赠人生前受扶养人扶养,死后由扶养人安葬,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承受遗赠人财产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固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它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互助关系的结合,它既是经济关系又是道德关系。一方面它是财产契约关系,这表现为对价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遗赠,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扶养。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缺一不可,缺少一方面即不成为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对价关系的特点,但这种对价关系并不表现为等价关系,即遗赠人遗赠的财产,与扶养人为扶养提供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并不要求一定相等。另一方面,它是同志互助关系。这就是遗赠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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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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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这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本文仅就“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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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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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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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有些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财产继承共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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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据《民法典》第1120、1126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或遗产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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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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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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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听到这样一些说法:“×××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过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生病时,关心照料过。”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有继承权。”经查,这×××有的是亲友,有的是邻居,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象这样的情况,×××从死者的遗产中分得一部份,是可以的,但这只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予以一定的照顾,不得谓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