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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2.
金融票证本身没有价值 ,盗窃金融票证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但事后藏匿的 ,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嗣后继续持有的 ,不构成盗窃罪 ,而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相似文献   

3.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   

4.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5.
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运输毒品是指在一个法域内 ,行为人以流通毒品为目的 ,认识到是毒品但不明知毒品的用途 ,采用各种方式流通毒品 ,并不根据自己的意志使毒品流通于不同的控制者。帮助吸毒者运输、转移毒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携带枪支运输毒品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枪支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明知是枪支而盗窃,事后藏匿的,应数罪并罚,事后毁坏的,只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罪罪名,是补充法与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 ,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窝藏毒品罪 ,我们必须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及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8.
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9.
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毒品而非法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如果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认定吸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以贩养吸者而言,按照其具体触犯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其毒品数量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具体毒品犯罪认定,对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毒品犯罪,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对于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了的毒品不应再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之中,对于吸毒者多次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应累计计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毒品数量。  相似文献   

10.
关于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笔者比较赞成李文全先生的观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 ,私藏或保存数量较大的毒品 ,经查证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于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该如何确定其性质 ,刑法理论界存在几种看法。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吸毒罪与非罪问题 ,如果设立了吸毒罪 ,也就不存在这个争论了  相似文献   

11.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15.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根据16个该罪判决样本的分析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程度等问题上尚有诸多问题。非法持有罪的认定应当以其三个性质为基础并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宣扬、煽动等目的,尤其应当注意法院对非法持有物品的独立审查地位及网络空间中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别。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更加细化具体如对电子数据应当重点审查实质内容即字符数、时长,"多次持有"可以"两年内持有三次以上"作为认定标准等。设立本罪是为了预防,而持有本身并不侵害法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平衡公民自由与刑法保障社会安全的关系,避免对本罪过度反应。  相似文献   

16.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试论非法制贩枪支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制贩枪支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主要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私自制造、贩卖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非法制贩枪支是“黑枪”的主要来源。也是非法枪支流向社会的重要渠道。当前,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具有团伙化、网络化、分散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情报先行、情报导侦”的理念、通过获取情报、加强阵地控制,实施控制下交付等手段来侦破案件,打击制贩枪团伙,端掉制贩枪窝点、收缴非法枪支,以有效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8.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19.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政府颁布的毒品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并依合法途径获取、占有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持有毒品”作为一种状态,无论是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还是吸食等其他目的而取得毒品,均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表现为一种“持有”状态;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关注的是那些非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或动机、目的不明  相似文献   

20.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常见罪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量刑档,但实践中由于缺乏涉及具体操作司法解释,导致检法双方、不同法院之间认识长期存在分歧,造成同类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目前,现有的制定的相应规范,标准不一.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展开分析.北京、上海出台的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规范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仅是供处理相关案件时参考的内部文件,在规范内容方面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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