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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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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2.
沉默是一项基本人权 ,沉默权是法定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不应否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而应当允许沉默 ,鼓励坦白。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 ,建立严密的配套措施 ,对沉默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它并不是绝对的,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各国也受到了各种限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和沉默权原则并不直接相矛盾。要使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好地结合,“坦白从宽,有权沉默,抗拒从严”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沉默权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关系之辨析,探讨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由及在现行法下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5.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当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几十年来 ,在贯彻中收到了明显的实效。目前 ,在讨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时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刑事政策。该文认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还应当继续贯彻 ,并且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6.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本文将其与西方国家的沉默权、辩诉协商进行比较,从中阐述我国发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严密科学的刑事政策,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其在当今乃至今后的刑事诉讼领域中,对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仍将发挥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7.
“坦白从宽”作为鼓励犯罪人供述的机制,与有罪推定没有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我国将来顺应国际诉讼潮流逐步引进沉默权制度,必须以进一步完善鼓励供述的“坦白从宽”制度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中国应尽早建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迎合保护人权的世界潮流的需要,是解决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矛盾冲突,遏制刑讯逼供、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沉默权蕴含着程序正当、自白任意性、无罪推定等法治理念。承认沉默权,有助于人们的观念从“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从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转变。我国应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法律应对沉默的内容、沉默的主体、沉默权行使的方式、沉默权行使的例外与限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和鼓励供述机制。  相似文献   

9.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又称沉默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文章对于沉默权的形成、发展及其演变状况作了简要地回顾,阐述了沉默权对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内在要求以及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所应解决的反对刑讯逼供、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和无罪推定原则、加强侦查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采取“不同对象、两种制度”的渐进式阶段实施设想,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沉默权与坦白从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价值的角度考量沉默权和坦白从宽之间的关系 ,统一性是其基本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 ,二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基础和因素 :同为人权内容 ,都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是二者的共同基础 ;益于获取真实口供是二者共有的因素。其二 ,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沉默权 ,其陈述便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此时沉默权转化为坦白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坦白时 ,司法人员应尊重其陈述选择自由 ,此时坦白转化为沉默权  相似文献   

12.
论沉默权的确立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没有沉默就不可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建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权衡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利弊 ,应当从大局着眼。限制沉默权是沉默本身与国家司法权力充分行使存在冲突的属性所决定 ,但在作出限制时 ,应防止沉默权刑同虚设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沉默权纷争梳理及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立足于中国国情 ,着眼于科学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我国应适时建立沉默权制度 ,即有限沉默权制度。并追求在既不降低对犯罪的有效打击 ,又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司法诉讼中的权利的情况下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 ,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民众认为不杀犯罪人药家鑫、李昌奎不足以平民愤,许多刑法学者和法官则认为两人都有自首情节,根据自首可以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应予以免死,但两被告人的最终命运都是死刑立即执行。深究之,这源于自首可以从宽是"可以"而并非"应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唯"宽"马首是瞻而需"宽严并济","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背后的逻辑并非"不杀"。综合考量两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因而虽有自首情节还不足以免死。  相似文献   

15.
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否应当设立、如何设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备受争议。无论从司法文明、司法契约角度,还是从制度本身,以及实体和程序要求,反悔权的设置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反悔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权利,在行使时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司法效率降低和资源的浪费,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及被害人利益的救济其实并无实质性负面影响,而在当前司法环境并未给被追诉人多少“反悔适用空间”的情况下,反悔权应作为一项诉权被一般性认可,而非作为例外适用。因此,对反悔权的限制也不应当过大,而应针对由反悔权产生的具体矛盾,主要在适用前提、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次数上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6.
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确立沉默权、没有对逼取的口供作出排除性规定,这是导致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笔者认为,应及早从程序立法上构建起根治刑讯逼供的治本机制。为此建议:修改刊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法律化;修改刑诉法第93条,确立沉默权;在刑诉法第43条中增加一款,对逼取的口供及据此查获的间接证据作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排除性规定。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法中 ,对司法职务犯罪人的公职没有在刑法上予以否定 ,导致我国有些犯罪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 ,依然可以重新走上公职的岗位。这不仅不利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 ,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腐败。笔者建议 ,在司法职务犯罪中运用公职否定原则 ,以完善我国的刑法 ,更好地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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