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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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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本质上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有其深刻的哲学依据、法理依据、立法依据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并未排除片面共犯,将"共同故意"限制在"双向的犯意联络"的范围内,是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完全可以通过创新传统的刑法理论,使本属共同犯罪一部分的片面共犯回归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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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西方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二类。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法论著也采用同样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三种必要共犯:一是聚众性犯罪(如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二是对内性犯罪(如行贿与受贿、重婚与相婚);三是集团性犯罪(如反革命集团罪)。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必要共犯,不能照搬西方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理论。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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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从共同犯罪关系中退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的情形。在共犯关系脱离的场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脱离者对脱离之后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都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共犯关系脱离的现象。比较英、日两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对于在我国刑法中倡导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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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试图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不仅是行不通的路径,而且其理论根据也不可靠。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所以不能用行为共同说来解释,归根到底是因为行为共同说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或共犯必须在定罪阶段(犯罪论层次)确定,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则是在量刑(处罚)阶段才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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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转化抢劫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之一,通过研究共同犯罪和共犯过限理论,解决共同犯罪转化抢劫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应当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入手,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转化行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表现,认定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或者共犯过限,进而依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或者共犯过限的归责原则来准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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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把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两类。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规定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成立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任意共犯则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数人共同实施。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把共同犯罪从结构形式上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是以资产阶级刑事立法为根据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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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应否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进而导致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没有合理的定位。应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角度来重新对片面共犯进行界定。既然共同故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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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是一个历史性的刑法难题,在共同犯罪事实关系复杂、不同法系特质杂糅的国际刑法中更是如此.对此问题,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起初团伙共同犯罪理论占据了统治地位.然而,团伙共同犯罪理论具有扩张性、主观性的倾向,因此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在此背景下,德国刑法学中主、客观共存,事实性与规范性相融合的行为控制理论被引入国际刑法.作为行为控制理论下位概念的共同正犯理论和组织控制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但是质疑和批判也随之而来.作为共同正犯理论之逻辑前提的正犯、共犯二元区分,以及该理论认定的明确性受到了质疑,并且组织控制理论本身也有过度实质化的不良倾向和逻辑自洽性不足的理论危机.国际刑法共犯理论的建构不能简单照搬国内法中现成理论,而应当注重国际刑法在事实层面和法律规范层面所具有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构国际刑法共犯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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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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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风"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由于学者们对共犯的理论基础持不同认识,主观主义共犯论者和客观主义共犯论者对共同犯罪中放风行为的法律性质可谓见仁见智.本文评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有关地区的相关学说,立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规定,详细地阐述了共同犯罪中放风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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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其中一个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片面共犯,作为一种自古就有的现象,片面共犯问题急需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本文本着理论上探讨问题、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初衷,试提出自己的观点——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行为类型。同时对片面共犯的界定与分类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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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概念。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立场,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较为系统的梳理了片面共犯的理论源起、学说争议,分析了片面共犯的性质,界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构成。在阐释共同犯罪本质的基础上,对片面共犯的处罚根据、责任分担进行再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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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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