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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现代社会利益关系急剧分化,矛盾和纠纷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没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定影响社会和谐的实现.目前主要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以及信访等形式.作为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将近10年,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生效实施,使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是,行政复议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调解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适用调解比较普遍,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是当前行政法理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从分析"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缺陷入手,面向实践,回应实践,突显行政法"服务与合作"的特质,以行政自由裁量为法理支撑,以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复议的目的,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程序.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不合法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该“规范”时,应在确定该规范在行政复议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区别行政规范与立法规范,分别作出符合行政救济法原理的处理。现行《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未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律适用的特点,有些地方亦与行政救济法原理相悖,因此,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如何界定专利纠纷、解决专利纠纷是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利关键所在。对此问题,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不完善,并明显与国家颁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令法》等法律不相适应。本文认为,专利纠纷是指专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专利的申请、取得、转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它分为专利行政纠纷和专利民事纠纷。专利行政纠纷通过专利行政复议和专利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解决;专利民事纠纷则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来解决。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四点修改专利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已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务的需要。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时变通进行和解、协调工作,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也暴露了缺少调解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纳入人大议程,通过修订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尝试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订立单行法是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7.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作为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 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体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是否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决定与复议机关与相对人都息息相关。因此 ,应借鉴台湾与日本法律中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与复议实践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同时对之运行加以法律规制 ,以极大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行政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行政复议法律性质的争议不断,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从实践中来看,所有层级的法律规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情形对《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都有所突破。这一现实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复议公正原则和不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通过对《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分析可知,行政复议决定的设定权仅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尽快取消其它法规规范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创制性规定,从而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立法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对行政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它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新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注重了对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本文从三方面作以论述:首先,《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规定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申请复查,而且对原有的行政复议范围也规定得更为具体。其次,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上,从申请复议的期限、方式、手续等方面都作了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为宽松的规定。最后,在复议机关审查过程中,允许复议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从而避免了书面复议的弊端,使行政复议趋于公开化,确保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此外,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可以依职权责令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给予复议申请人赔偿,能有效地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特殊的制度设计,具体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的进行而停止执行。实践中这一规定显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该原则。  相似文献   

11.
根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国外行政复议立法的部分立法例认为,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做法欠妥。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内容.了解和掌握这些新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予以特别的注意,对于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将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关于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行政复议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职能,二是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在其第一条中对两者进行了强调,但是,它更注重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职能.监督职能只居于次要地位,行政复议首先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只能在“维护”的前提下进行.行政复议法对此进行了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中一直不适用调解制度,这给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本文在实证考察实践中大量的“变相调解”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程序正义论和平衡论,对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进行了思考,同时对我国行政调解的制度建构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陈仪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3):140-144,F0003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的“两级申诉制”,该“两级申诉制”既未明确校内申诉的法律性质,叉混淆了申诉与行政复议的界线,不利于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同时,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可申诉的规定也基本不具备操作性。因此,完善高校申诉制度应首先对申诉制度进行重新定位与制度架构,重构后的高校申诉制度应仅指校内申诉,而现行的行政申诉应直接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应将校内申诉定位为一种法定化、制度化的内部审查机制,并扩大校内申诉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多年来,上海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解决纠纷,接近正义”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在办案方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较早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争议,并且抓住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趋势,从理论上深入研究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问题。通过不懈努力,上海市在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实现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相似文献   

16.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比率却很高。显然,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但是依照我国法治的现状,规定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又会存在许多的弊端,本文拟通过对诉讼协调和解理论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制度的拙见。  相似文献   

17.
于明娟 《工会论坛》2014,(5):110-112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色,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理念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也是我国行政复议功能定位转变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表现。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好在调解中的主持人角色,依法、中立、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正确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调解结果,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当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应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从具体行政行为拓展到了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为了保障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处理落到实处,还应细化对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的程序,强化对有关“规定”涉及到的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复议机关及有权行政机关对有关“规定”不予审查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19.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围绕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但同时也存在若干立法缺陷,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一是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存在若干缺陷;三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尚不完善;四是直接将批准机关列为被申请人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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