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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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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5年第8期发表了施汉嵘、樊建斌两同志的《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文,该文认为:本案既不属于票据纠纷,也不属于买卖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应由原告徐某撤诉或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看法与施汉嵘、樊建斌两同志商榷。 笔者认为:该案中张某和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徐某接收张某交付的某食品厂1400元转帐支票而给付香烟并找回775元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予撤销。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原告年某是某市养牛专业户,将牛卖给该市贩牛专业户范某,范某再将牛贩给外地贩牛专业户张某。经结算,范某欠年某六千余元。范共表示,我与张某有帐,这笔钱可由张某还。张某亦向年某表示,愿替范某还这笔钱,年某同意。不久,张某下落不明,年某要求范某偿还,范某不同意,年某遂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某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年某同意张某代替被告范某还帐,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张某必须实际履行,方可免除殖某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某食品厂临时工朱某于1991年9月潜入该厂财会室,盗取空白转帐支票两张,并盗盖了该厂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厂长和总帐会计的私章。朱某持其中一张转帐支票去个体工商户张某店内购烟,并在支票的付款单位栏内填写了该食品厂,在结算金额栏内填写了壹仟肆佰元。因张某店内缺货,张某即自己持该支票去邻近的个体工商户徐某店内购烟。徐某验看支票并收下后,交给张某10条红塔山香烟并找付人民币775元,张某除自留人民币15元外,将烟、余款悉数交给朱某。次日,徐某征得该市蔬菜副食品厂公司同  相似文献   

4.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鲍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被告朱某原系池州市某企业职工,2003年6月因企业改制,被置换身份,离开该企业。原告原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朱某误认为自己下岗工龄买断价款低是原告所为,多次在公开场所辱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影响,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因企…  相似文献   

5.
模拟法庭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认为法院应对原告赵某的请求给予支持,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书面合同,由被告张某返还赵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同时要求张某赔偿赵某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利息。 (一)本案由赵某提出要购买张某旧房的要求,而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对买卖房屋的一系列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书面合同。这充分说明当事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被告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 诉讼法律关系是诉讼法中一个传统的理论问题。关于诉讼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三个主体法院、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历来有二面说和三面说两种观点。二面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分别与原告、被告发生的关系,因而是一种两面的关系。三面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不仅存在于法院与原告、被告之间,而且在原告和被告之间也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而形成所谓三面关系。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1993年,某国有公司业务科科长张某、副科长赵某从个体户徐某处拉煤××吨,煤款当年已结清,此事系张、赵二人经手,公司不知详情。1996年,张某、赵某与徐某合谋,由张某、赵某以公司业务科名义为徐某写一张欠其1993年煤款2万余元的条,然后由徐某上法院起诉张某、赵某(即起诉张、赵所属公司),以达到骗取公司公款的目的。后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赵所属公司支付徐某煤款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在判决书生效但未执行时,事情败露。张某、赵某、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立案处理。请问,张某、赵某、徐荣的共同贪污行为…  相似文献   

8.
【评析】该案的裁判确立了对侵害人格权造成的非财产利益( 即精神损害) 的损害赔偿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张某实施的电话骚扰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侵害”, 并依据《民法通则》第5 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98 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体处理结果是好的, 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从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角度研究, 张某的电话骚扰行为侵害的究竟是何种权利, 受理法院对该案的裁判理由未予明示, 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及裁判依据看, 法院将电话骚扰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界定为“生命健康权”难称恰当。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的电话骚扰行为侵害的不是原告的具体人格权( 即生命健康权) 而是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属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的案件, 涉及一般人格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实有研究的必要, 笔者拟对一般人格权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民法保护谈一点探讨性意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一般人格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一  相似文献   

9.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周某、覃某、方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该村出现“小字报”,对4被告的人格、名誉进行污辱。另外,4被告的76棵树木也被他人剥去树皮。公安机关的文字鉴定结论“小字报”均系原告张某书写。当地派出所在调查4被告76棵树被剥皮一案中,给警犬提供嗅源后,警犬在众多群众的鞋子中先后3次衔出张某的鞋子。4被告据此向法院  相似文献   

10.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11.
仇永贵  倪松石 《证据科学》2002,9(4):201-202
案情简介 患儿张某,1995年8月10日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 %庆大糖浆 100 ml,3ml 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 ml,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带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按药瓶上的标示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 065 770元.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原告张某诊断正确,用药合理,剂量恰当.导致耳聋的因素很多,药物不是耳聋的惟一原因 ,庆大口服不吸收或极少吸收,不可能引起耳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也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审判历时16个月,最后法院认定被告自行配制庆大糖浆合法,被告对原告张某用药正确且剂量合理,原告张某耳聋与被告治疗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 982元由原告负担 5 000元,应由原告负担的其余诉讼费法院予以免交,鉴定费人民币3 000元由原告负担.  相似文献   

12.
王松 《法庭内外》2006,(3):32-33
一桩意外的交通事故——某货运站的货车乘员朱某跳车身亡,引发了一宗古怪的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货运站诉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且该免责条款本身也存在歧义,所以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是非法的,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免责条款明确、有效,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3.
法治讯息     
送红包送得鸡飞蛋打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追讨红包而引发的借贷纠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均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原告刘某系某师范大学毕业生。1998年9月13日,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有能耐”的徐某,徐某扬言只要刘某能“出血”,就一定能为刘某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刘某求职心切,立即东拼西凑人民币4000元给了徐某。几天后,该县教育局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统一考试分配,刘某以  相似文献   

14.
拍卖的法律特征及拍卖人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拍卖作为一种能比较公平地进行交易和保护出卖人和买受人利益的特殊买卖方式,近年来已被广泛地运用于某些特定商品的买卖,如商品房买卖、文物买卖及司法机关罚没物品的买卖等。与此同时,因拍卖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碰到不少的法律问题,如拍卖与其他买卖有没有区别?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等等。本文试结合一具体案例,对拍卖的法律特征及拍卖人的义务作一阐述。2000年6月,某拍卖公司举办“2000中国古典家具、艺术品专题拍卖会”,原告作为竞买人参加了拍卖会,领取了拍买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和竞投…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商品房买卖纠纷骤增,此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产权登记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根据,法学界对此有很多争论,笔者就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权登记的法律问题,作一真些粗浅的探讨。 一、商品房买卖的产生过程 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单位以盈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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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能成为必要的积极的共同诉讼的,即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是共有财产被侵害和共同的亲属(主要指被继承人)被侵害两种情况。这时,财产共有人或受害人(受伤致死)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直接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多个受害人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是对某一请求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每一个受害人与侵害人(包括多个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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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相似文献   

18.
2020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相似文献   

19.
原告王某和张某系同学,某日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球打在原告左眼上,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张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诉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学校对原告侵害也无过错,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认定在社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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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宇 《中国审判》2021,(5):81-83
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在线宣判。法院最终终认定某文化公司侵害了两原告“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权,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截至本刊发稿时,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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