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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我国《刑法》及《反洗钱法》都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明知,而如何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则是洗钱犯罪诉讼证明中的重要环节。但是,仅有嫌疑人的自认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明知的存在,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这可以通过利用间接证据或推定来获得。此外,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确立嫌疑人的有限举证责任,并以此来证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涉毒洗钱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存在不少争议点。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与法律适用难点,明确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有无共同犯罪的“事前通谋”标志以及量刑标准,从而严厉惩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3.
奸淫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和“故意”,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在理论上也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男性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明知,仅以“幼女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为由就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4.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为了有效解决“主观明知”认定这一困境,司法实务界已经认同在毒品犯罪的审理中可以适用“主观明知”的推定。但是,必须严格控制“主观明知”推定的适用条件和运用规则,避免其成为司法人员肆意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伞,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相似文献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毒品犯罪证据研究”课题组顾问杨凤瑞在该书《序(一)》中介绍说:“全书分11个专题,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技侦手段的运用、警察出庭作证、死刑案件的证明、特情引诱、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与证据运用等疑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并针对禁毒立法方面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富有见地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不必要地限制本罪的打击“半径”。作为洗钱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的上游犯罪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取的任何资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洗钱的客观行为,应立足于洗钱的本质特征和罪质构造来认识,并且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红线,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关于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方式,从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和刑法教义学出发,只适用于“他洗钱”模式,而不适用“自洗钱”情形。同时,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洗钱行为人具备主观认识。对于“为掩饰、隐瞒”的立法术语,应理解为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而不是目的犯之表述。  相似文献   

8.
在英格兰,司法制度不是宗教裁判官式的,而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的,它有害际的合理运用中,要求起诉方来证明犯罪。这一传统已被所有的其刑法是由普通法法律工作者(theCommon-Lawlawyers)所制定的国家承袭下来,印度就是这样的国家。举证责任总的原则就是,欲使某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必须证明他的指控是完全合理的。这就产生了“举证责任”的构想。《印度证据法》第101条规定:无论是谁希望法庭针对其取决于他所指控的事实存在而产生的合法权利成义务所做出的判决,那么谁就必须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谁就承担举证责任。在…  相似文献   

9.
目前,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办案中暴露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的实践难题。事实上,医疗用途的本质系主观用途,可称为医疗目的。具有医疗用途或目的,自然排除毒品犯罪,且应坚持“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只要达到明知管制品的程度即可,并需沿着“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予以审查。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等其他犯罪,并不符合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类型,应予数罪并罚。从大众的观念看,麻精药品属于药品,只有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方属于毒品,与传统毒品差异较大,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可适度从宽把握。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11.
"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证据上对其抗辩进行排除是一大难题。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要搜集证明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难度很大。我国应借鉴英美法中的"积极抗辩"制度,思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举证责任,从而通过举证来排除被告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12.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本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本罪犯罪构成机制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徇私、徇情”不仅是犯罪动机,同时也是客观要件必备之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应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行为,以及对立法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的准确理解与把握。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有很大进步:明确公诉人对指控犯罪成立负举证责任;任何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公诉人要对证据来源及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将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选择,排除相关证据;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等。公安、检察、法院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刑事诉讼法不可偏废的任务之一。在观念上要纠正打击犯罪就是保护人权的偏见,应该是两者并重,在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对特别案件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补充原则以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我国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由于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因此,自犯罪构成推定功能产生之后,部分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证明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中,推定转移给被告人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并不转移说服责任.我国犯罪构成由积极要件构成,缺乏消极要件,从而造成推定机能丧失.为此,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以恢复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  相似文献   

16.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量刑事实和量刑证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的证明成为量刑程序的核心问题,确立量刑事实的证明规则才能适应量刑程序改革的需要。量刑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与定罪证据有所不同,具有盖然性的关联性的材料即可成为量刑证据。对量刑事实中的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进行严格证明,而非犯罪事实则适用自由证明法则。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非犯罪事实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幽灵抗辩"是一种诉讼主张,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控诉机关一般不应承担"幽灵抗辩"的证伪责任,被告人对此应承担"说明"责任,法官应对"幽灵抗辩"尽查证责任,查证的方式包括证据调查、"事实推定"及测谎技术等。  相似文献   

18.
对某些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暂时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其作案的人,称其为无定案证据刑事嫌疑人。侦查实践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无定案证据刑事嫌疑人的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客观性、比例性和保密性的原则。审查方法可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从程序角度对审查方法进行研究;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克服“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多从嫌疑人外围展开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增强政策的感召力、同化力;从调查性询问中找突破口;合理利用侦查测谎技术。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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