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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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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反诉     
反诉制度肇始于古代罗马法,由罗马法中的民事诉讼抵消抗辩发展而来。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古代罗马在诉讼程序的初期,还不承认反诉,直到公元7世纪,从公平的观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被告的抵消抗辩,从而延伸到承认反诉。之后,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日等国家普遍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9,(1):149-158
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相似文献   

3.
邱新华 《山东审判》2007,23(5):72-75
在诉讼中,抵销权的行使是采用抗辩的方式还是必须提起反诉,在国内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论.通过对域外立法例的进一步解读,对诉讼抵销抗辩的理论剖析,笔者对诉讼上抵销权的行使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就抵销抗辩的规则和程序保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反诉制度是由罗马法的抵消抗辩发展而来,并以其特有的价值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在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分歧较大以及立法的过于简陋,很多问题没有法律的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进一步明确反诉制度的相关事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反诉”,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个独立的反请求。反诉肇始于“罗马法”中的抵消抗辩,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最初意图是求得公平,即基于公平的考虑而允许被告提出抵消抗辩,使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能通过同一诉讼程序实现,而实现的方式就是与本诉的请求相抵消。”就这项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理念而言,反诉对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节约诉讼成本都是一项极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具有很强  相似文献   

6.
许德风 《法学研究》2015,(2):137-157
为更好地反映抵销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细化抵销的类型,区分“独立的抵销”与“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并在破产法上作不同的处置.对照“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债权债务折算及解除返还的制度,更深刻地理解民法上“牵连关系”、同时履行抗辩、留置权(尤其是商事留置权)等概念或制度,并更好地安排抵销在诉讼法上的处置.从立法论的角度,“同一交易内的抵销”制度可作为未来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的参考.在判断可否进行破产抵销时,一方面应继续贯彻破产撤销制度尤其是偏颇清偿制度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抵销制度中的公平考量,承认实际利益主体与名义权利人可能分离的现实,更注重利益的关联,限制转让债权与受让债权的抵销,但同时又不过分拘泥于债权之间形式上的相互性.另外,应重视抵销的担保功能,保护包括后顺序债权人在内的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之外本应享有的权利.在抵销与其他担保权竞争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承认抵销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7.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提法似乎已成为目前民诉法学理论的定论。笔者认为反诉的目的与反诉的作用(或称功能)不同,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析。一、目的是手段的对象,是行使者的主观愿望。如果原诉被告运用反诉这一法律手段,所要达到的愿望是抵销、吞并或使原诉失去作用的话,其结果,凡是提起反诉者势必首先得承认原诉请求的存在,否则就无法抵销、吞并原诉请求或使原诉失去作用,这无疑增加了反诉的附加条件。例如:原诉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反诉原告要求被告偿付  相似文献   

8.
被告的某项特定主张应以抗辩方式还是反诉方式提出在立法上没有确定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当事人的困惑.现有理论关于抗辩与反诉在性质、法律地位、提出时间、处理方式和独立性方面的区别的论述不能成为界定抗辩与反诉的判断标准.界定抗辩与反诉应视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而定,如超越,就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如不超越,则一律可以抗辩方式提出,并且在符合诉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有权选择以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上的抵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减少或消灭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提出债权抵销的主张。这种抵销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应当据此设定其要件、法律效果和权利行使方式。不应当采用扩大反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或采取强制反诉的做法,而应按照独立之诉对待。作为诉讼行为,诉讼上的抵销应具备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作为独立之诉,诉讼上的抵销应当具备反诉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相似文献   

10.
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化选择。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制度空位的巨大断裂使得我国建立抵销诉讼制度成为必要。以实然的诉讼制度为基点,考量两种模式的抵销诉讼的优劣,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成为我国制度建构的理性选择。这种抵销诉讼模式的建立也提供了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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