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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由于某些经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在如何认定犯罪性质上有时出现分歧。例如对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一在认定监守自盗犯罪性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属于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监守自盗犯罪为非渎职罪,系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我原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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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琳珊、何新唐两同志在《法学季刊》第一期载《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一文(以下简称张文)中提出: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处会造成法律适用与立法精神相脱节,不利于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因此,主张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监守自盗是贪污的一种手法,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监守自盗以盗窃罪论处无理论根据。张文认为,监守自盗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上无明显区别。事实上,二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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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疑难之处,诸如盗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对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处理、如何认定手段性质与占有移转等,本文试图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进行较为合理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一、盗窃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刑法将数额较大规定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说明数额较大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数额较大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定罪的必备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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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俗称监守自盗),一向按贪污罪处罚。近年来司法界的一些同志提出,监守自盗和盗罪两者性质相同,而且前者的危害甚于后者,如监守自盗按贪污罪处罚,其结果会导致重罪轻罚,因此主张按盗窃罪定性。其根据是:对监守自盗定贪污罪曾有法律依据,但已失去法律效力;按盗窃罪定处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司法界的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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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工厂保安"监守自盗"现象呈高发趋势。如何界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是处理这一类案件的难点,尤其是劳务派遣制保安窃取单位财物的情况,其主体认定问题存有很大争议。同时对于犯罪数额处于临界点的,但又有社会危险性的,如何充分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准确做出是否逮捕的判断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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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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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准确认定盗窃构成要件,并将其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区分开来,对司法实务界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从本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出发,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具有秘密性,犯罪对象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及抢夺罪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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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也是存在较多疑难问题的犯罪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恰当定罪量刑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盗窃行为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度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就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本专题辑取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若干篇文章.以期能抛砖引玉.不断深化对盗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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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同,对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容易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很有必要研究统一标准。本文拟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阐述相关概念的本质特征,探讨既遂与未遂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如何界定,提出盗窃当场概念的构想,以求认定盗窃犯罪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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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盗窃罪是目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比例较大、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们在犯罪构成的条件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是,贪污罪与盗窃罪又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各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五条,分别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的条件以及量刑幅度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有时仍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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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我国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由于其在实践中形态各异,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本文从张某盗窃案入手,分析了如何界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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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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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重要类型,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类犯罪,盗窃罪是窃取型犯罪,虽然,无论是从概念、定义方面,还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分析二者均有较大区别,二者发生领域也不同,前者多发生在特定犯罪主体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后者多发生在一般犯罪主体的普通生活当中。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理论解释的抽象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仍然存在易混淆情形,此时对特定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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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类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独特 ,它不仅涉及现实空间 ,而且涉及虚拟空间。本文认为 ,该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犯罪的着手始于虚拟空间的特定时刻 ,犯罪既遂的条件是发生现实结果 ,在认定是构成电子资金类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时 ,应充分考虑进入虚拟环节前的现实性环节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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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旅客列车上发生的盗窃案件上升幅度很快,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由于此类案件的犯罪环境、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与其他盗窃罪相比都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此类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形式的转化等问题存有争议。因此,如何理解盗窃罪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严厉打击旅客列车上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