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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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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的情况并非少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般都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一旦被申请人撤销或者改变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一个案例就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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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复议中的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如何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的原则,是审理好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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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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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功能体现在保障和监督上,其中监督处于主要地位。行政复议的出发点和归属应当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是监督,尽管监督和保障也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中,但监督实质上是手段,是保障其他目的得以实现的途径。但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看,行政复议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是那么的吃力和可望而不可及,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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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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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在建设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形成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它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规范本身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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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2014,(6)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是否形成是检验这一目标的一个因素。在现有制度中,行政监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是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无法为不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信访、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投诉均属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但他们存在着法律依据位阶低,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信访机构无调查处理权,救济效率低下;救济机构不独立,公正性存疑等缺陷。为促进法治政府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重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可考虑将隶属于行政系统的信访与行政监察机构与职能合并,整体划转到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成立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为不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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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 法进行,而不是依“长官意志”进行。具体地说:(1)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首先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法无授权不行。法律没有让政府做的事情,政府决不能做,否则政府的行政就是不当行政、越权行政乃至违法行政。(2)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法令、法规和规章,其程序和内容必须有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否则是没有效力的,更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3)行政机关日常事务的运作和处理,必须于法有据。(4)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违背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5)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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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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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复议若干制度的反思——从行政复议程序构造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曙光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1):49-51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某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主体资格、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的执行,行政复议加重具体行政行为力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构造角度入手,以法学理论的原则以及实践工作的要求出发加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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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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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是行政管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一级行政机关依职权对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行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这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内部行政行为,如对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干部任免、财政拨款等的审批;有外部行政行为,如对公民申领驾驶执照、开办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的许可,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核准等等。政府审批最主要的是指外部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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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然而,当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普通公民能否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呢?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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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是随着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即指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人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而产生的,这类案件数量正呈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民事争议的标的,往往是行政争议标的成立与否的前提,而行政争议的标的,又使民事争议复杂化。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互相交织在一起,增加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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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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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通过自我纠错,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面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信访工作是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本质都体现了一个“为民”思想。因此,两者客观上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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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运作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外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都被视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行政法中一个全新的领域,其对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适用性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则、申请规则、审理规则和复议决定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