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2.
3.
提起杂技演出节日,人们都会被它所独有的“惊、险、奇、绝”等演出动作深深吸引,再加上杂技节目无语言障碍这一表演优势,使它深受不同国家、不同年龄层次人们的喜爱。 相似文献
4.
5.
“继续解放思想”是十七大提出的首要实践原则。对于“解放思想”原则的理解众说纷纭,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一原则的本有规定进行“元”意义上的讨论。“解放思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确立思想者的主体地位,确立对一切既得前提的批判态度,确立它的“求是”的目的性质。“解放思想”原则具有绝对性,因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无止境,决定着解放思想的无止境;“解放思想”原则又有相对性,因为它受“实事求是”原则和人民本位基本价值观的制约。当前阶段的二者统一,要求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又坚持思想的不断解放,实现理论的不断创新和实践的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6.
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和重要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中之所以处于核心地位,在于它回答了“靠谁发展”的问题,阐明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动力,这是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的体现:它回答了“为谁发展”的问题,阐明了为人民发展的根本目的,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根本宗旨的体现:它回答了“怎样发展”的问题,强调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来推动科学发展的根本思路,这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体现 相似文献
7.
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代艺术馆”,以“艺术卖比”为题表演行为艺术。对于行为艺术表演者而言,展示于观众的表演就构成了其艺术作品。 相似文献
8.
9.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权利话语”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话语。“权利本位”也在中国法学界的激烈讨论中获得了正统学说的地位。有论者基于经济学思维与理念对“权利话语”、“权利本位”进行批判甚至解构。这种经济学进路的背后,是一种建立在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思维。在它看似无立场的研究角度的背后,却是一种追求效率至上的价值取向。这与法学所应追求的正义底线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可能导致一种专制主义思维。尽管“权利本位”作为法律的普适价值存有争论,但是没有它却是极其危险的。 相似文献
10.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的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并没对它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指企业在相关的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用以表明事业者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 相似文献
11.
2002年3月,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期间,有关建立信用体系的提案在多方面提出,“诚实信用”一词受到前所末有的关注。不管是理论的讨论还是实践的呼声,都在试图找出信义之邦一向引以为豪的“重承诺,守信用”这一信条离开民心的原因,从而尽早恢复它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法治经济的正轨。本文的探讨亦是此种努力之一。 相似文献
12.
广西宾阳是一座具有浓厚民族文化传统的大县,它的“炮龙节”文化渊源始于唐宋,随着火药大量的运用,当时的人们习惯以舞龙、放炮庆祝新年.在元末明初际时,宾阳的这一文化有所发展,并成熟于清末民国时期,历经宾阳人几十代人的凝练与升华,终于被现代大众所认知、为国家所承认.2007年初,宾阳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把每年的正月十一定为宾阳“炮龙节”,2008年中,宾阳县的“炮龙节”被国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此迸发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3.
14.
近年采,频颇有针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戎三.安仨反补贴领域获得公平的地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法律完善体系,并通过自身贸易地位提升和体制改革深化的事实跟欧美等国通过谈判促使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在欧美国家至今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这一现实下,中国该如何面对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一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长久以来,许多专家学者,特别是作为“当事人”的众多律师,把律师的社会地位完全理解并完全依托于“法律的授权”。这不仅不尽正确,而且有损于广大律师对社会地位构筑的主观能动作用,因而是有害的。事实上,律师的社会地位构成是个复杂的问题,它是由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上的有关待遇,以及律师对社会的作用和人们对律师的敬慕、依靠等等因素构成的。其中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如果一味地抹煞主观因素,那是很不应该的。法律授权是客观因素,也是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众多律师如能正规律师社会地位构成诸因,并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19.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有的人分不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区别。当提到将“国际保护”列入国际公法范围时,他们认为这是混淆了“公权”与“私权”,认为一国在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时,只能依本国民法(即私法)。事实上,这里讲属于国际公法范围的,指的是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公约的要求,以“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符合公约,从而在其以国内法从事涉外(及不涉外)的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这与“以国内法进行涉外保护”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国际法领域称为“国际公法”的,是真正的国际法,而称为“国际私法”的,则是各国国内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