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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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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损害赔偿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城市问题日益突显,高空抛物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成为城市中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顽疾。针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事发频繁,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最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及对最新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之社会化趋势。  相似文献   

3.
王传征 《法制与社会》2010,(14):271-272
学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早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系统说明,对理论和实务中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判,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而只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对于找不到真正施害行为人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承担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特征的分析,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在侵权法中单独设立相关法条,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建筑物全体使用人推定为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自己无此行为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此种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存在明显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文章通过对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对比,在二者的异同中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分析.在现有体制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更加符合立法初衰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6.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介定以及分析其和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真实案例归纳总结,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7.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因侵权责任人难以确定而须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特殊规则,从而涉及法律推定、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非物件致人损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高层建筑内住户不应承担替代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应予以修改或废除。最后,文中提出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9.
吴昊 《法制与社会》2011,(25):275-276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众说纷纭,历来是学者争议的焦点。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87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该类案件的准确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87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入手,分析该法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性意见,以期望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帮助。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由于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多发生在建筑物中,所以本文以建筑物为例,通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相关致害人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惩治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多数人构成,“不特定”不属于公共秩序的内涵。高空抛物行为侵害了由多数人构成的按照社会一般规则生活的稳定状态,进而影响公众的生活安宁感。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并非对立关系,两者属于递进关系,高空抛物行为仍可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不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本罪认定的关键点在于高空抛物行为因抛掷物品的质量和垂直高度差产生的冲击力,是否足以使公众产生恐惧、紧张等不安情绪。在认定的具体标准上,应做好与行政处罚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在体系上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若能确定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主人,无疑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该行为之复杂性与特殊性即在于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此时应如何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侵权责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6.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缺乏对共同侵权行为特征的细致研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与其他类似行为相混淆,以致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审处。本文试就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及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作一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一般的表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因共同过错而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特征:  相似文献   

17.
<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为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出台以后,司法机关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罪则成为司法机关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性罪名,甚至在高空抛物刑事案件领域再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适用空间。这种司法立场的转变至少带来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处罚的泛化,特别是混淆了高空抛物民事、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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