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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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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理由如下:1.它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主要体…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公诉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公诉的范围,立法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公诉的自诉化问题,但应进一步明确自诉的公诉化问题;关于公诉的方式以及卷证材料的移送,应当统一对“主要证据”范围的认识;关于公诉的效力,人民检察院应当享有撤销公诉及变更、追加起诉的权利,并且鉴于立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为保障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宜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公诉从而终止公诉的程序效力  相似文献   

3.
最近,我们对我市区、县法院去年审理的重审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我们调查的30个案件中,有16件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通过调查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认为发回重审案件不同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审时公诉人已经出庭支持公诉了,重审时就可以不出庭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 重审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率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根  相似文献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镇平县检察院2014年简易程序出庭案件的调查,总结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情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为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田保中  徐尉 《法制与社会》2012,(27):156+158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而起诉书副本是否应当送达给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当享有获得起诉书副本的权利。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最为清楚 ,最为关心案件的处理过程 ,与最终的诉讼结果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利 ,诸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等等。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 ,可以使其…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形成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慎重审查了公诉案件以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在需要撤回起诉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撤诉规定过于简略抽象,而撤诉原因日趋复杂多样,致使对人民检察院的撤诉从理论上和  相似文献   

1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既不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而是径行判决。其理由: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都应当开庭审理;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其规定也不明确,人…  相似文献   

12.
一、单位犯罪诉因变更的模式选择确立刑事起诉的变更诉求规则,是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和提高公诉和审判工作的准确度和公正性的需要。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求变更的主体分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其所提出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因此,诉求变更的时间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关于单位犯罪的…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公诉方式改革是指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步骤、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在原有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和变革。  相似文献   

14.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活动,也是办理公诉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案件讯问方法不当而引起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拒供,影响公诉效果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审查起诉中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5.
原刑诉法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新刑诉法第210条将原刑诉法175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检察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其刑事立法依据是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三机关相互关系、司法公正等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通知》,要求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出庭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协调与矛盾,应对基层司法处境现状保持应有的关注;在该刑事法条在司法适用中,要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问题给予正确的理解和协调,方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又能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即本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相似文献   

17.
左宁 《法治研究》2008,(3):58-62
公诉证明标准与公诉标准不是同一的概念,公诉标准还要对公共利益及刑事政策进行权衡。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一种种属关系;国外几个典型的法治国家都对公诉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大都赋予了检察官自由判断公诉标准的裁量权。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公共利益及刑事政策的权衡也同样重要,应当赋予检察官权衡公诉标准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要有所制约。立法中应当明确列明公诉标准的范围,以使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公诉时有所参照。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第一审法庭上,还是在第二审法庭上(包括审理上诉案件和抗拆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出庭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员都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公诉人担负着两项仟务:一是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二是实行审判监督。他既是国家公诉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代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与开庭审判之间要经过一个由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其中的后二种情况由于涉及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  相似文献   

20.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履行职责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也必须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权所作的表述,与宪法的规定却不尽一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法律监督职能仅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仍为唯一的一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法。如果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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