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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它有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形式。口头裁定应当记入审判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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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刑事申诉,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名义,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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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书 1.什么叫裁定和裁定书?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它是“裁判”的一种。这种决定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就叫裁定书。用口头形式表达出来的则叫裁定,不叫裁定书。口头作出的裁定,在记入审判笔录后,其效力与裁定书相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主要司法文书的一种,它着重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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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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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经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判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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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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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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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级,分别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当然应开庭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行政抗诉案件是否也应开庭审理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因为:(一)行政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通常有疑难问题,开庭审理利于案件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二审行政抗诉再审程序是因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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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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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在刑民案件判决书中的最后部份,往往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这样表述法律所赋予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似还有欠妥之处,值得注意。根据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精神,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既可以书面上诉,也可以口头上诉;既可以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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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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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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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若干问题思考张泽斌申诉是我国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它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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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结案时限许清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既不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实行再审。由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长期拖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