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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处罚程度的具体体现,作为说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应当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犯罪未遂概念,都体现了特定的刑事政策因素。在对犯罪未遂的处罚上,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责任主义的发展和转变,这个过程体现了国家在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国家根据维护法的秩序和实现正义的要求,反映社会大众的普遍的法感情,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未遂纳入法的否定性评价范围并设置相应的刑罚,但同时又在处罚上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维护秩序、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3.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放任意志不是缺乏思考的盲动,也不是完全中立的惯性,是有意识、自觉地选择能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定行为,具有自觉的性质。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是一种逻辑推断,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据,而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根据出发,间接故意中的特定行为对客体发生实际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时,能够从主观、客观因素上综合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当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意志与社会的主流标准背离越大,体现出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执意要去做,就表明行为人对主流道德、法律标准背离性越大,社会危害也更严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认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法益被侵害,但是所体现出的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弱。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考虑在内。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还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惑。而通过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根据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威胁为基础进行客观判断,而不能考虑任何主观因素。坚持行为社会危害性判断的客观性,意义重大。在理论上可以合理地解决这种矛盾和困惑。同时,其实践意义是可以保障人权,避免犯罪认定的扩大化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6.
在对盗窃未遂的处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盗窃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判断,拘泥于实际发生的客观结果。由于重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作用,而忽略了刑法同时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使得对盗窃未遂的处罚实际上只是对已然发生的盗窃行为的反应,没有充分起到威慑行为人不再进行盗窃行为的作用。着眼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从事前惩罚入手,对边际威慑在处罚盗窃未遂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能够得到盗窃未遂的最佳判断标准以及最优处罚方式。  相似文献   

7.
客观的处罚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8.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住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等价性理论是为解决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而提出来。等价性是犯罪可罚的等价性,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根据,而不是决定行为人正犯的等价性。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在思维逻辑层面有三个步骤。等价性判断的内容是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等价性考量的具体标准是:(1)特别行为要素;(2)保证人地位;(3)行为人对法益侵害具有排他的支配力;(4)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相似文献   

10.
根据犯罪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关系,可以将数额犯分为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其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1.
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敬畏,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量刑失衡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12.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单位犯罪、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三者的结合点,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包含我国宪法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刑法适用包括认定与处罚原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要治理好西部日趋恶化的环境问题,从刑法对策角度出发,在罪与非罪的界定原则方面,应坚持差异性原则、有限制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方面,刑事制裁的对象顺序应为个人———单位;立法未对环境犯罪规定死刑是妥当的,立法取消无期徒刑值得讨论,应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在非刑罚处理措施方面,应重视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肯定单位在犯罪后也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可以判处罚金,导致在对成立自首的单位判处刑罚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单位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也无法适用。要使单位自首的适用与刑法相协调,应增设限额罚金制,对犯罪单位增加资格刑等。  相似文献   

15.
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新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罪并罚问题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而同种数罪该不该实行并罚更是刑法学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目前 ,在司法实务中 ,大多是把其作为一罪从重处罚的。笔者认为 :同种数罪也是数罪 ,将其实行并罚制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也更具科学性。  相似文献   

16.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适用 ,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未遂和毒品的运输方式进行探讨进而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7.
调高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其主要立法价值就是要协调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与最终确定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两者间的合理关系,这首先应当遵循刑事立法政策的合理性原则。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刑期的调高与“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存在直接关系,但也不能由“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直接得出数罪并罚刑期总和应当调高的必然结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结果,可谓是“重刑化”和“轻刑化”折衷的适中,是刑事立法政策在数罪并罚立法条款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两方面因素,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应当是非严重性犯罪,能够排除起诉必要性的行为。借鉴域外有关制度和实践,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在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宜比照有关缓刑的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目前理论上和立法中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处罚业务过失犯罪的新标准.作者认为,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观点,以及主张取消业务过失犯罪处罚,代之以重大过失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并设置相应法定刑的观点,都是不合适的.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观点,从结论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过于绝对化.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正确观点应当是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第二,当某些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小于业务过失犯罪时,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等于或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20.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代罚制作为单罚制的一种,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承认代罚制下存在单位犯罪,会造成理论体系的不统一,也会使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逃避刑事责任,无法实现刑罚目的。由果溯因,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采用代罚制的犯罪其实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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