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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实施以来,时隔30年的首次更新。新《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并首次将牙膏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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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1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已有17年,17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行了监督管理,使之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但从目前的卫生监督工作状况来看,却面临着许多问题,尚存在一些不足;加之立法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导致了在执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时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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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颁布实施已近20年,在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方面起过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化妆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新产品不断出现,新问题层出不穷,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面临新的问题,现行《条例》及其《细则》应对乏力,明显滞后,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本文针对泰州市美容行业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探讨,提出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推进新《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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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卫生监督涉及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下称"二法五条例")。在"二法五条例"的"法律责任"或"罚则"中都有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加上1991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卫生监督执法这个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救济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卫生监督领域的行政救济制度更加完善,行政救济的期限等内容则进一步明确."二法五条例’规定的行政救济的期限与《行政复议法》有抵触的,则应服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二法五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笔者拟对卫生监督有关行政救济的期限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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