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成立于保险人赔付时,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被保险人先行对第三人求偿。  相似文献   

2.
文章涉及四个保险理赔问题:1.停车场时保管车辆的失窃负有全额赔偿责任;2.机动车附加盗抢险即便标明了保险价值。也非定值保险;3.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中,保险人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4.在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中,保险人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且不会被判决承担实体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可以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从字面文义来看,法律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并未加以限制,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以远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价值进行高额投保的,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给付保险金。笔者认为,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反映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约定,即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超出部分,应当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部分,可以推定保险人有过错,由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并赔偿相应利息;但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状况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4.
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险立法应采广义的重复保险说。重复保险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且存在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各保险人应负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违反该项义务的保户得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付。善意的重复保险应当有效,恶意的重复保险应全部无效。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对被保险人而言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对保险人而言应采比例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5.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指出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并根据保险业务流程的不同阶段深刻论述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权的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7.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代位权初探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对付保单持有人之赔偿额度内,移转于保险人,但代位权之行使不得有害于保单持有人”③。法国1930年保险法与此一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另有应负…  相似文献   

8.
团体保险是指以一份保单为多数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法或营销模式。论文从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着手,对团体保险的特点和相关当事人的地位作了探析,认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依合同可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给付)诉讼;为便于程序的进行和权利的维护,可允许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基于保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宜直接将保险总公司列为合同纠纷的被告。论文最后对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讨论,认为合同解除后,相关的权益(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9.
保险欺诈不但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防范研究,一是保险人设计最优保单或者加大随机审核,二是成立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应当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的规制,揭示出其存在的不足.以期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但对代位求偿权保护的规定仍显粗略,导致实践中代位求偿效果差。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比其行使更为重要,但法律是间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规范和制约来实现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弃权行为的效力、被保险人提供协助义务的形式及范围、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价值。面对未来,我们应构建中国法下的保险代位求偿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是对海上保险相关主体影响重大的一项制度,而学者对《海商法》第264条“时效”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从诉讼时效的目的功能、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用语等角度分析之后,可以看出该条所述“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代位求偿权是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因代位求偿权的特殊性,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直争议不断.《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且从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等角度看海上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也应该起算于取得权利时.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死亡保险金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规定混淆了死亡保险金与遗产,受益权与继承权,以及保险关系与继承关系.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应当按照保险金的本来属性进行修改.保险法应当建立法定受益人制度,以解决无指定受益人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代位求偿权正当化基础是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已有的理论解释包括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等。本文认为代位求偿制度其正当化基础可以从损害赔偿原则本身求得,而无需借助民法不当得利。文章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解析了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和诉讼时效等保险法实践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分配保险金时,如果有受益人,保险金归其受领;如果没有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的特别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并结合被保险人的意愿,在其继承人、遗赠人或遗赠扶养协议人之间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17.
被保险人的期待应当是客观而合理的,客观指的是一个"理性外行人"所理解的内容,合理则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期待、保险人的了解等因素。合理期待源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误导及法官的授予,前者在实践中出现最多。其适用受到保险人充分告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个人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不能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国内外立法例和学者争论中找到了适用的空间。本文从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进行研究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在人身保险三大合同中,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具体情况部分适用。  相似文献   

19.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