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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间时有对抗时有合作,争讼性与非争讼性交替出现,法院应分别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处理不同阶段的破产事务.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且发生争议的事项,应以诉讼法理为主导设计相应的处理程序,以增强破产案件处理的正当性;所涉事项并无争议,或不涉及当事人实质性利益的,则应以非讼程序为主导,以达到经济、迅速地处理破产案件的目的.这种诉讼性与非讼性交替出现表现了破产程序的复合型程序性质.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的破产程序基本上是一审终审,对破产案件审判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破产诉讼中存有诸多弊端。为此,必须采取设立破产案件的复核程序,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审理案件的裁定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或上诉的权利,允许债权人中请再审,允许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3.
德国是社会保障法制化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典和社会法院法,它们是社会保障权救济的法律保障。德国劳动局的复议处和社会保险机构复议处是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社会法院实行三级审理制,审判成员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德国的工会、企业委员和调节处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专门法律的制定,专门法院或法庭的设立,复议人员和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等方面,德国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优先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是当前有关破产问题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了正确界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准确界定执行程序的终结时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起或继续进行担保物之执行程序,不应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等解决意见。关于破产优先对债务人涉诉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诉讼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应继续进行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院的执行难与破产启动难问题,严重影响与制约到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仅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模式,为"半职权化"的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确立了法律依据,但并未对法院内部如何衔接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对比法院执行与破产案件数量,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现实困境、学理分析、激励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分析,本着无缝对接、执破双赢的理念,增强激励性机制的规引作用,采取强化职权与尊重自治并重的模式来启动破产程序,化解执行难的同时开启破产门,有效发挥破产法治功能,提升法院服务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7.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变卖的职能机关。我国现行破产专称之为“清算组”,民诉专称之为“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案件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外学说较多。国外的学说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随破产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很多国家比较倾向财团代表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也展开了理论探讨,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特殊机构说。①该观点以为清算组的…  相似文献   

8.
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的破产法律中均难以查找到有关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对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问题进行了尝试。现实中虽然还存在着该不该对破产案件进行再审的疑问,但毕竟破产案件审判监督问题已在司法实践中悄悄进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日常所说的案件的审判监督,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依照特殊程序再行进行审理。案件审判监督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称作审判监督程…  相似文献   

9.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相当成熟,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立法中一直处于空白状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消费形态的变化,建立此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其立法模式应当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并且设置自由财产制度、破产许可免责制度、简易破产程序等来保障其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0.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11.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权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将会是最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3.
新破产法在结构上是一座通道复杂交错的"迷宫",包括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即整个破产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穿出破产"迷宫"是破产案件首当其冲的问题。而破产公告恰就如这座"迷宫"中的路标,指引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行进.通过破产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衔接,可以找到六条穿出破产"迷宫"的通道.  相似文献   

14.
裁执分离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体制、执行机构的改革密切相关。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性,决定执行机构宜设执行局,其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执行局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鉴于该项工作的专门性及与警察工作的相通性,宜由执行员兼任法警承担。执行裁判权的诉讼救济性,决定该项权力宜相对应于由行使刑事、民事等诉讼救济权的审判监督庭中的审判员行使。基于法律对两权相关程序规定的缺乏,可对行政权属性的执行实施权,创置复议制度,因复议决定系法院作出的不可诉性,相对人不得起诉;对司法权属性的执行裁判权,可参照普通审判程序创设符合其专门特点的一审抗辩、二审上诉等审判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5.
破产程序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若与担保问题交织在一起,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复杂。由于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破产程序中的担保若只依据《担保法》规定,可能会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或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破产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7.
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法院处理纠纷的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但现实生活中 ,因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或交叉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本文认为应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兼顾法律关系属性的角度 ,考虑构建具有沟通三大诉讼桥梁作用的制度。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满足解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案件的需要 ,应作适当变通 ,此外 ,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作法 ,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移送制度 ;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案件的不同分类 ,本文主张应分别适用移送审查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产物。通过破产使劣质资产获得重组,再显生机。我国破产制度还存在缺陷,我们必须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破产企业职工获得救济的途径。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9.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功能仅仅定位于证明案件事实,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则规范缺失。在充分认识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功能基础上,应准确定位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性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听取程序和当事人询问程序,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进行程序化改造,建构我国当事人陈述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当事人陈述之多元化程序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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