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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各地、市、州、县(区)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家资金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是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全省现有国资所234个,国资所专职执业律师1300多人,分别占总数的74%和72%。十多年来,国资所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也发展壮大了自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国资所的发展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主要是现行国资所投资主体单一,运作制度缺乏活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约了国资所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把国资所建设成…  相似文献   

2.
一、选择人事管理改革作为国资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按照所有制模式 ,我国律师事务所分为三种形式 :(1)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 ,其财产为国有资产 ,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合作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愿组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管理 ,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律师事务所 :发起律师(合伙人)自愿出资组合的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发起协议出资 ,其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合伙人对…  相似文献   

3.
我国《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3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和律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所)。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国资所(除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所以外)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工作,成为合作所或者合伙所。据悉,《律师法》即将修订,初拟的草案只规定了合伙所和有限责任制所(与现在的合作所相类似)两种…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出资设立的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第三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第四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  相似文献   

5.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3种体制,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制度,以适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后律师业务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现笔者就对该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阐述如下,以与广大同仁商榷。 思考之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股份所)是指由股东律师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制法律服务机构。 股份所的特征如下…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服务,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的法律服务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必须对内部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经济,要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就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分配机制。一、国资所目前主要分配方式及其利弊(一)国资所现有的主要分配方式国资所组建之初,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如今大多数国资所已基本实行自收自支;律师个人过去是国家干部,如今也已成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相应的,大多数国资所的分配方式也从过去的固定月工资制,变成了目前普遍采用的效益浮动工资制…  相似文献   

7.
一、国资所改革:律师业发展的要求 我省律师工作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恢复和发展起来的。从恢复重建律师制度起,我们就把律师工作改革作为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改革措施和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历经了初步探索──全面推进──重点攻坚三个阶段。依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原则,省司法厅同省体改委联合制发了《关于深化国资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国资所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国资所出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思路,把国资所改革开始引入到体制这个根本问题上来。之所以大胆地提出改革产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律师组织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单一到复杂的过程。自1978年以后,律师执业的机构最初只是唯一的法律顾问处,后来发展成为有国家出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律师事务所简称“国资所”、集体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三人以上合伙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2000年,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的国资所与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单位脱钩,转轨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样,在我国还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那么,在我国,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笔者认为,时至今日完全可以。一、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的必要性对于政府应不应当批…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成立。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第六条律师事务…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骤增,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层次向纵深发展,整体服务质重有所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而在取得这许多成绩和进步的背景下,近几年一些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却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甚至面临分裂和难以为继的危机,引人关注和深思。本文拟从产权制度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个国资所产权制度新方宣_当前我国国资律师事务所在市场多元竞争中,处于竞争乏力,隐患严重,发展艰难的不力境地,暴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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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相似文献   

12.
司法动态     
我省国资所脱钩改制工作全面铺开(袁淑倩 )  根据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精神,我省于 8月 17日组织召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我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会后,各地迅速贯彻、传达会议精神,积极行动,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当地党政机关领导汇报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以取得多方面的支持。  我省现有国资律师事务所 213家,目前尚未实现自收自支暂不脱钩改制的所 86家,已实现自收自支确定脱钩改制的所 117家,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确定脱钩…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了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想和总体框架,提出“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我们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市司法局试点设立的第一个这类“四自”律师事务所,开业一年来,受到了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我们走过的路——“天元之路”,也开始成为热心的朋友探询、论…  相似文献   

14.
1998年7月8日,以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王海云的名字命名的“王海云律师事务所”,在吉林省长春市百菊大厦宣布开业。1993年以来,随着我国律师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机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一种形式,发展为国资、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极大地推动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作为一种改革试验,各地根据司法部有关精神,还发展了一部分以个人姓名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而“王海云律师事务所”作为国资所以个人姓名命名,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王海云是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同时也是国…  相似文献   

15.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为现阶段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合伙所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要想生存并发展壮大,都需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科学的内部分配机制,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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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正在推行国资所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有的国资所正在酝酿整体转制;有的国资所与国资所之间,合伙所与合伙所之间正在探索强强联合,走创建规模所、名牌所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代表着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方向,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律师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在一些为数不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律师人员寥若晨星,多年来律师资格考试元人过关,而且律师人员流失现象突出。加上经济基础落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全年仅3万元左右,最高的在10万元以下。由此可见,目前这些律师事务所仍处在求生存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刘惟佳 《中国律师》2000,(11):63-64
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18.
周斌照 《法治研究》2006,(12):20-21
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执业机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国资所”到“合伙所”“合作所”“国资所”并存的变化。目前,全国共有1.1万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7770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左右,合伙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合伙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律师法》第 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合作律师事务所为三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之一 (其他两种分别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实施《律师法》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司法部于 1996年 11月 25日颁布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办法》的个别重要条款具有立法缺陷,致使整个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待对《办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安徽省律师工作备忘录〕1979年恢复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在合肥、芜湖、蚌埠三市设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律师事务所实行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或“金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的管理方式。1987年马鞍山成立省第一家合作律师事务所———江南律师事务所。1994年全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雷延律师事务所。1995年省出台改革方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根据律师创收核定工资浮动比例,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明确律师不受行政级别和组织形式限制。2000年,全省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统一部署,对占编及有财政拨款的国资律师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改革,改制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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