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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人红是非多”,这句话被白百何的经历印证了. 在出自微信、QQ空间等自媒体的信息如泥沙俱下汇入舆论海洋的当下,明星被八卦、被污名如同家常便饭.面对被污名,一些不愿沉默的明星拿起法律武器——白百何就是其中的一位. 在2014年3月前后被传她与陈羽凡“疑似已经离婚”,白百何选择宽容;当2014年7月被传在某奢侈品店“做贼”后,她选择了通过“订制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名誉权. 2015年1月7日,白百何在这场名誉侵权诉讼中胜出,获得13万余元赔偿.13万元这一数额,创下了明星获赔数额高点的新纪录.  相似文献   

2.
丹梭 《法律与生活》2016,(14):40-41
知识产权故事:"最潮中山"动了"中山商房网"的"奶酪" 小君是房商网法务部的一名员工.对小君来说,工作之一就是确保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上推送的文章没有侵权,同时也防止其他自媒体盗用公司公众号的文章. 经过小君的苦心经营,从最初的名不见经传到现在有几千人粉丝,“中山商房网”已小有规模.2014年1月28日、2月6日、3月12日,“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和《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的三篇文章.  相似文献   

3.
如此募捐是否台规合法 2016年11月25日,罗尔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记述了面对罹患白血病而病危的女儿,一家人悲痛不已、坚强面对的感人故事.微信公众号“P2P观察”2016年1 1月27日刊发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讲述了罗尔及其女儿的遭遇,文章同时交代罗尔因所供职的杂志社停刊收入下降、妻子长期没有工作、父亲曾得重病.该文章中,深圳市小铜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声称“转发1次微信文章,公司即捐款1元钱,上限50万元”.  相似文献   

4.
当前,开通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以发布自己的想法或文章成了很多人生活工作之余的小情调。写文章可以,但是借写文章之名暗中“内涵”他人或他人的生活私事可能就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项某离婚后与同公司的部门经理谭某结婚,谁知另一同事徐某对此看不惯,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写文章讲述项某“抛妻弃子”的事,虽然未用真实信息,但现实情况与文章体现的信息都能一一对应。项某和谭某不堪其扰,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那么,这样的文学创作究竟是否侵权呢?类似的文学作品的创作边界应该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5.
董毅智 《法人》2016,(4):54-55
近来微信公众号抄袭屡禁不止,作为被侵权方,应认清其中法律关系,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微信公众账号的后台都出现了一则留言,大意是该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未经授权,转载了作者在知乎网上的文章。对于此类网友的留言,想必各位用户也见怪不怪了。其实在此之前,就不断有用户通过微信平台举报公众号抄袭。在新媒体浪潮下,微信公众号这一  相似文献   

6.
王一 《法治与社会》2016,(11):60-62
“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善于运用网络了解民意、开展工作,是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2016年8月22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评论文章如些写道. 适应群众“触网”新形势,近10年来,从博客到微博,再到微信,有一批领导干部,在互联网上倾听民意、回应关切.有些人微博粉丝上百万,还开通了博客、微信公众号,甚至还建了个人网站,成为名副其实的“大V”.  相似文献   

7.
自媒体时代对传统媒体控制新闻和信息传播的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闻侵权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一直存在,而进入自媒体时代则又体现出了新的特点。本文对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和新特点作了分析,探讨了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而对如何规制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8.
2015年6月1日,肯德基中国业务总裁屈翠容表示,今年上半年以来,一些微信公众账号将过往发生过的消费者投诉与“怪鸡谣言”捆绑,配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和PS过的图片,通过微信公众号在朋友圈大量转发.截至4月底,肯德基公司已发现微信公众号上有4000多条“怪鸡谣言”,其中130多个账号的阅读数量超过10万次,给其品牌造成了严重伤害.  相似文献   

9.
孙艳 《人民司法》2021,(7):59-61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该作品以折卷后的人民币作为拍摄主题。被告富甲天下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10.
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和网络.众多的新闻媒体为人们日常的生活带来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空间。但读者、观众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一些“爆炸式新闻”几天甚至几小时后就变成了虚假可笑的骗局,被假新闻戏弄得近乎麻木了的人们常常不禁感叹当今媒体的“坠落”。事实上,不少媒体确因“爆料”恶心的“八卦”消息而成为人们的谈资笑柄,由此引发的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诉讼更是屡见不鲜。笔者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7年的部分统计数字中发现,因新闻媒体报道而引发的侵权诉讼案呈高比例增长。信手拈来的就有:《重庆商报》因报道失实侵害央视主持人文清名誉权案;新浪网因报道“艺人李亚鹏与妻子王菲离婚”而被判公开致歉侵权案;《青年时报》因虚假报道清华博士董秀海卷入命案,称董秀海仅因邻里建房纠纷而动手杀人,并横行乡里.欺压村民,口放狂言:""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年时报》社因报道严重失实,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开向原告致歉,给付受害人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2008年开年伊始.央视主持人裴新华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状告广东某媒体侵权。诉称该媒体主办的报纸以《“中国式离婚”.就在眼前》为题,在报道央视体育节目名嘴张斌与其妻胡紫薇家庭纠纷时,将她说成是张斌的“前妻”,并且还配发了她工作时的电视画面截图。她认为:自己与张斌分属不同单位。工作在不同部门.工作上没有任何接触.生活中亦无交往,更不存在“夫妻关系”,该报道完全是无中生有,肆妄捏造。称此文章严重伤害了她和家人的感情.破坏了她正常的生活氛围.带给她巨大的精神压力.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从而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她公开致欺,恢复名誉.并向被告提出100万?  相似文献   

11.
自2014年底媒体爆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消息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少有提出质疑.但在法国法语境下无论是否适用添附规则,又或者根据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都不必然能得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结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只在极少数的场合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2.
何可 《检察风云》2023,(3):54-55
<正>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公众号成了许多企业营销推广的新媒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提醒大家,微信公众号上传明星照片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可能涉嫌侵权!公众号使用艺人剧照惹官司马宝尔艺名“上官喜爱”,系歌手,曾于2020年参演爱奇艺女团青春成长节目《青春有你第二季》(别名《青春有你2》),并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相似文献   

13.
王琳 《检察风云》2014,(14):7-8
互联网传入中国20年,从精英舆论场到大众朋友圈,网络法律圈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随着社交媒体被广泛应用,我们会惊讶地发现,从私领域到公领域,国人的社交圈和话语权结构都在悄然进行着一场重构运动。2014年4月20日,是互联网传入中国的2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不少法律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曹呈宏"刷屏了。在各色移动终端上实现的追思,总给人今夕何夕之感。作为中国第一代法律网虫,曹呈宏从早期的济南万千新闻组一直活跃到微博时代。但他错过了微信,错过了公众号,也错过了一个真正百花齐放的网络法律圈。  相似文献   

14.
新闻影像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近期,一组被戏称为“翻船体”的三格漫画走红网络.不少网络用户将漫画中的文字修改、替换,进行“二次创作”.“翻船体”被炒红了近千版,却仅有不到十人付费. 2016年4月12日,该组漫画的原作者喃东尼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题为《崩溃了,一个声明》的文章,表达了自己的“崩溃”之情:  相似文献   

15.
陈倩 《中国司法》2012,(8):107-109
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相似文献   

16.
“你们的投票页面打不开了,投不了,怎么回事啊”. 临近下班时间,来自微信公众号系统后台的一条留言,引起了雍辉的注意. 雍辉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宁夏法治”的运营人员. 留言所称的“投票”,是“宁夏法治”新媒体普法的一项大“工程”.  相似文献   

17.
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就侵权行为而言,违背公序量俗之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利型”侵权和违反“法益”型侵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基本权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公序良俗”这一制度性平台,对侵权行为之构成产生阻却的功效。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它事实上也是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得以适用的管道。  相似文献   

18.
方法专利因由一系列步骤组成而更易遭受分离式侵权的侵害.由于分离式侵权的行为主体包含多人、实施地包含多管辖区,不仅难以适用专利法上的“全面覆盖”原则,而且传统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同样不敷使用.不过,美国BMC案提出的“指示或者控制”标准为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判定提供了借鉴.运用“指示或者控制”标准是当前我国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规制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的一个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9.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日益严重的今天,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用以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某些程度上讲,避风港原则已成为认定网络侵权的唯一准则,至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原则,则完全被网络服务商选择性地忽视.事实上,红旗原则应当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只不过是网络侵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合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免责.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非专业人士也能轻易辨别时,则网络服务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张海燕 《法学论坛》2020,(3):141-150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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