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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行政条件下的行政私法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私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于服务行政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属于国库行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就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而言,它既不绝对地是一种公法行为,也不绝对地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兼具公法、私法双重属性的行为。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调整,应该坚持公法优先、兼顾私法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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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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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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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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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款行为的属性规定能够为辨识行政附款现象提供丈量的基准,同时也是解决行政附款的可容许性问题的前提,更为合理规制行政附款行为所必需。通过分析行政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分类与行政附款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行政附款行为应当指涉哪些行政活动或行为,并进而为各类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判定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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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时,我国地方政府机关采取了包括政府补贴在内的政府救市措施和行为。政府补贴等行为实际上属于行政私法行为,政府机关这类行为的正确使用与否涉及到该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行政私法行为最大的特点是结合了行政和民事的双重因素,具有行政法、私法的双重性质。而混合说可以作为重要标准以识别行政私法行为的行政私法性。这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与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相邻行为都存在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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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理论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系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包括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定义是法国式——广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成立理论是德国式——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这必然导致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与行政行为成立相悖,从而导致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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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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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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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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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 :不具有公定力 ;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 ,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 ,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 ;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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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县仰化镇人民政府将弃婴从收养人王某处改交李某收养的送养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是行政行为 ,只是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类似特征的非行政行为。至于该送养行为是否是行政事实行为 ,并非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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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实践与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构建等领域。文章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方法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了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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