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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审计法落实审计法张以宽我国审计署是在1983年9月15日依据宪法规定建立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厅(局)和各部门及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是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十年的审计经验,总结,制定这部审计法,是我国审计工作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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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是其他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有“母法”之称。审计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法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细化。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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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已10年。这10年来,审计监督的领域不断扩大,审计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审计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审计法》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威性已得到较好体现,对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充分肯定。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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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审计法制定于1938年,具有法典形式平行化、审计模式监察化、审计业务专一化、审计对象广泛化、审计时段全程化、法律内容详细化等7个主要特征。与我国大陆审计法相比较,该法至少能在审计主体、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给我们以8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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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接受国家审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审计部门可以不事先通知就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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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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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进行审计顺理成章,但对各级司法机关能否进行审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赃款赃物管理,保证严格执法。一、检察机关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审计法规理顺关系的需要。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级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财政费用开支统一由政府财政拔付,但对这部分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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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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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4):35-43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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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审计干部理解、掌握、运用法律法规水平,增强依法审计、严格执法的能力,近日。山西省襄垣县审计局组织干部职工结合“六五普法”,积极开展了学法用法活动。第一,充实学习内容。该局紧紧围绕审计工作实践,将学法用法内容分为《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预算法》、《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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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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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强化认识完善机构设置,提高内审工作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内审机制。一、认真学习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认识,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设置2006年2月28日修订的《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