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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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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决议(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决议将这一草案交由国务院发给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以便再加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把这一草案作为自己的社章试用,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和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于十一月十日发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发给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并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希望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试用,以便对这一草案再做必要的修正,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而且,它把宪法中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具体化了。这一示范章程草案的公布,是当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已经经过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8年1月9日  相似文献   

4.
兹决定于1956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案为:一、听取和审查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江西省1955年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三、讨论贯彻执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问题;四、其他事项。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由于行政区域的扩大或者建制的合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以超过选举法规定的名额。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乡级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6.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由国务院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以(55)国秘云字第二○四号通知发布。国务院要求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要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广泛地征求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要求结合当前正蓬蓬勃勃地发展着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指导各合作社加以试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力量,结合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工作,向区乡全体工作人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讲解这一草案,具体指导各农业社加以试行。二、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当把这个章程草案在全体社员中进行认真地详细地讨论,通过学习讨论,结合本社的具体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草案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做出补充的规定。已有社章的,应进行修订工作。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讨论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并且决定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之后的新情况,进一步保障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促进义务兵役制的推行,鼓舞士气,增强国防力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特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4条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患有慢性病或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必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副业生产。所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根据他们的体力、技术等具体条件,在分工分业上尽量予以照顾。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安排生产,其生活仍不及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下列人员,应当给以劳动日的优待。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命令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已经经过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8年1月9日  相似文献   

10.
主席、各位代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如下的说明,供各位代表讨论这个章程草案的参考.首先,我想简单地讲一讲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情况。自从1955年7月召开的本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到现在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全国农村发生了极其伟大的深刻的变化。去年这个时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高级社只是个别地试办。现在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任务已经某本完成了,单是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就已经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61%,完全社会主  相似文献   

11.
主席、各位代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如下的说明,供各位代表讨论这个章程草案的参考。一首先,我想简单地讲一讲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情况。自从一九五五年七月召开的本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到现在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时期,全国农村发生了极其伟大的深刻的变化。去年这个时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高级社只是个别地试办。现在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了,单是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就已经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61%,完全社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圣体会议第31次会议在听取了农业部廖鲁言部长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后,一致决议通过这个草案,并且将这个草案提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相似文献   

13.
主席、各位代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如下的说明,供各位代表讨论这个章程草案的参考。首先,我想简单地讲一讲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的情况。自从1955年7月召开的本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到现在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全国农村发生了极其伟大的深刻的变化。去年这个时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高级社只是个别地试办。现在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了,单是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就已经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61%,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的组织形式,小农经济的农村面貌已经根本改观了。  相似文献   

14.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对国务院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廖鲁言向大会所作的说明以后,先后共召开了四次会议,进行了审查,认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适合于我国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的,它总结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中的新的经验,反映了全国农民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和愿望,是进一步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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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一九五三年全省共有四百三十六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八百四十七个手工业生产小组。这些社和小组,分布在全省的九十七个市、县裹。参加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有三万一千零四十一人,参加手工业生产小组的组员有一万零一百八十九人,总共为四万一千二百三十人,占全省二十五万手工业劳动者的百分之十六点五。其中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最多的地区,如阳泉市参加社和组的人数已占全市手工业劳动者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五十八,铁业组织起来的人数已占到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这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共有股金九十七亿八千五百万元,公积金一百二十六亿五千三百万元。手工业生产小组共有股金一十六亿六千八百万元,公积金四亿四千八百万元。手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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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委员会各办公机构、各工作部门,赣南行署、各专署、庐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6)国秘习字第37号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成为正式章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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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听取和讨论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农林水办公室王大川副主任所作的「关于当前农业生产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几个总理的报告」以后,一致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认为:今年我省虽然在部分地区遭受了相当严重的水、旱、虫、风等灾害,但由于合作化实现以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空前高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全体干部的艰苦努力,农业生产的情况一般还是良好的,绝大多数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但是,由于自然灾害、特别是旱灾的严重影响,再加上工作中的某些缺点和错误,要做到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增加生产,争取90%的社员能够增加收入,进一步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巩固农村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仍然还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工作。因此,会议责成全省各级政府,号召全体农村工作干部和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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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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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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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审查整顿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时间,现已基本结束。各地在审查整顿过程中,进一步正确地贯彻了党在农村中的阶级政策和自愿互利政策,纠正了建社中某些缺点和错误,并密切结合生产制订增产计划,使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社,从思想上组织上初步得到巩固。特别是三月份以来,又经过贯彻粮食「三定」政策,打消了社员中长期存在着的「怕多劳动多增产也多分不上粮食」的思想顾虑,大大鼓舞了社员们的劳动积极性,各社纷纷在挖潜力、找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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