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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 毫秒
1.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顺应了迅速发展的经济,初步形成了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刚刚起步,整个规范机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许多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阐述了私募发行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措施。  相似文献   

2.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3.
证券投资信托是主要服务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通道业务产品,分为具有杠杆性的结构化产品和无杠杆性的管理型产品.尽管名义上信托公司是运用信托资产的受托人,但商业实践和市场选择的结果是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顾问丽担任了信托产品的实际管理人.这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效率性,但减损了受托人的地位、不符合法律对信托关系的基本设定,在行政监管合规和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通过场外配资清理整顿严重缩限了结构化信托的生存空间,但银监会仍然认可其合法性.从证券经营机构与信托公司竞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看,证券投资信托由于在差别监管中处于不利地位,兼之其商业属性方面的不足,而有走向式微的风险.其发展前景深受监管政策流变的塑造.  相似文献   

4.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都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应扩大。但证券概念的扩大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是具有横向共同性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都具有横向共同性。  相似文献   

5.
各国在投资法、证券法、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等领域的内容差异,是产生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因。目前国际社会并无统一专项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对此予以协调和规制,相关的国内立法是跨国证券投资及其法律冲突的主要法律渊源。本文着重论述各国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则差异和冲突,以此作为研究跨国证券投资领域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6.
范在峰  王虹 《河北法学》2008,26(6):110-116
证券投资纠纷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证券投资纠纷,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佳选择。重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的仲裁体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筹建解决证券纠纷的行业仲裁委员会,是完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
8.
证券市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私募发行是与公平发行彼此对应又相互补充的证券发行方式 ,但长期以来我国却对其重视不够 ,这既体现于法律规范的欠缺 ,也反映在理论研究的不足上。本文以私募发行中的虚假陈述为中心 ,与拟议中的《投资基金法》相呼应 ,结合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相关规定 ,着重对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意在对今后的立法、司法工作及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证券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私募发行的涵义 私募也被称为定向发行.“私募”与“公募”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债券市场.B股、H股发行市场和A股的再发行市场(主要指配股).  相似文献   

10.
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概念主要以股票、债券为原型,其适用范围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创新的新发展。《证券法》应当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引入"投资合同"概念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以扩张证券的适用范围。投资合同是投入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其被定义为证券是为避免投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能力不足,以保护金融投资者。引入投资合同概念在规范商品交易所规则、公司债权融资、金融衍生品类别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具体认定证券属性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授权给中国证监会。  相似文献   

11.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郭丽红 《现代法学》2000,22(4):124-127
本文针对现实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在剖析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 ,探讨了如何以法律手段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12.
吴国基 《河北法学》2004,22(11):119-121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表述显得有些混乱 ,不够严谨。应该在证券法修改时 ,给“证券发行”予以定义。根据我国证券发行的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证券发行的实务操作流程 ,同时参照国外的相关立法例 ,证券发行宜定义为 :“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就其证券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同时在证券法中应区分证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其中对于证券公开发行 ,可以在概念上再分为“证券募集”和“证券销售”两个概念 ,同时对这个概念分别进行定义 ,以求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同时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衔接和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13.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4.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寿荣 《政法学刊》2008,25(6):32-36
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表明:早期的州立法,是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后来的联邦证券立法,是对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联邦立法的转型,是应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革,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包括金融创新是美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管制与放松是一个漫长、反复的制度变迁过程,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机制。尊重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15.
李建军 《河北法学》2004,22(3):146-148
对长期深受丈夫暴力虐待而将其杀死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即暴力虐待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 2 3 2条中的“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是指“犯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怎样才算“情节较轻”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江高峰 《河北法学》2004,22(10):97-101
从类型分析法入手,全面阐述了证券欺诈的各种类型:证券发行、交易欺诈,证券收购欺诈,第三人证券欺诈,代理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并深刻分析了上述证券欺诈应由合同法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其次,运用目的分析法,立足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欺诈导致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产生,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损害的投资者选择权,而非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物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 Place of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中.  相似文献   

18.
李理 《河北法学》2007,25(12):151-154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9.
齐伟 《行政与法》2014,(8):126-128
本文从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国家”面向。追问了企业在进入某国市场时该国法律对企业国际化选择可能具有的作用:从合约的角度分析了如何运用交易成本及准备成本对企业国际化的约束、上头成本对企业国际化的保护及其限度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刘晶明 《法学杂志》2020,(2):97-104
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私募特性下的监管缺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原有的体系、机制经过多次改进,效率、能级的提升已基本走到尽头。为了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国际竞争力,防止类似集资诈骗犯罪的涌现,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应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法》规范退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各板块的法律定位与转板责任追究法律机制,完善对集资诈骗等不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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