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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属于《证券法》调整无疑义。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哪些证券?国务院应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某一证  相似文献   

2.
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概念主要以股票、债券为原型,其适用范围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创新的新发展。《证券法》应当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引入"投资合同"概念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以扩张证券的适用范围。投资合同是投入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其被定义为证券是为避免投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能力不足,以保护金融投资者。引入投资合同概念在规范商品交易所规则、公司债权融资、金融衍生品类别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具体认定证券属性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授权给中国证监会。  相似文献   

3.
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与广义证券投资相关的证券化趋势。现有调整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有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主的刑法调整存在明显缺陷,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需要做证券法角度的改进。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将公司企业的经营性、证券性投融资行为归于证券法调整。引导证券化民间集资关系转化为民间证券融资关系,通过证券融资的规范调整,调整民间融资的行为,用是否违反证券法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什么是"证券"?"证券"内涵如何,是外延有多大?这是关系到如何明确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如何划定证券监管权限的重大问题。"证券"的定义是证券法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既是证券法的一个出发点,又是证券法的一个旋转圆心。一1998年《证券法》出台时的争论在1998年《证券法》颁布的时候,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就有过长期的讨论。原《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券在中国早已  相似文献   

5.
汤欣 《法人》2004,(2):150-151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未对“证券”加以明文定义,仅在第二条里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6.
朱偉一 《中国法律》2012,(3):27-33,84,89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资产证券化的出现,银行贷款与证券产品连为一体,犬牙交错,难解难分,证券纠纷或与证券有关的纠纷也因此而日益增多。可以说,金融行业的许多仲裁就是证券纠纷仲裁或涉及证券的金融纠纷仲裁。根据美国证券法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证券的定义很广,包括「任何票据、股票、金融票据、证据、公司债券、债务凭据、任...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场外配资主要有系统分仓、出借账户、客户账户和虚盘配资四种行为模式,根据具体行为特征、结合《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可以具体解构出两个违法行为: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行为和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的行为。因此,场外配资可能被纳入《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从场外配资的行政违法性、法益实质侵害性及实践基础来看,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后,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场外配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是有必要性的。但要依照受规制的场外配资必须是经营行为等犯罪构成要求,并结合两种场外配资行为受规制的不同时间界限在具体认定中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8.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相似文献   

9.
透过《证券法》弥补《公司法》漏洞之探讨●梅慎实在法律结构上,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属商事法范畴,“二法”(证券法与公司法)并无主从关系,更非对立关系。若要分析“二法”之关系,就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及新股认购权证等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而...  相似文献   

10.
证券的存在是证券法适用的先决条件,在美国证券法上,投资契约承担起证券定义兜底项的作用,以涵盖种种"非典型"证券。投资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存在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成立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水平共同标准。本文通过附委托经营合同的买卖合同类投资契约来考察投资契约的成立要件、站在信息披露的证券法理念角度来探寻水平共同的合理性,通过全权委托账户、股票之外的权益购买、传销、商业特许四类投资契约来指出水平共同的缺陷,最后尝试提出美国法上的水平共同所能给我国证券法带来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汤欣 《中国法律》2008,(2):36-38,102-105
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2005年10月的修订正是为了提供此种关键的制度建设根基。本次修订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涉及大多数的条文,修改范围不可谓不大。本文分别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对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在2006及2007年发布的相关法规、配套规章作出重点解析。  相似文献   

12.
董新义 《财经法学》2020,(3):107-123
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物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 Place of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中.  相似文献   

15.
黎旸 《法学杂志》2012,33(4):168-173
《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和《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外延完全相同,只不过《刑法》进一步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既包含客观行为的情节,也包括结果内容,但仅限于客观违法方面的情节。只有将表明法益侵害严重的整体评价要素之"情节严重",定性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才能准确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16.
张德峰 《法律科学》2011,(5):102-109
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17.
李茂强 《河北法学》2004,22(4):36-40
主要从比较法的视点出发,着重考察分析了美国判例法上有关内幕人的规制理论和内幕人的范围。基于这样的考察,提出以下的观点:与美国法相比,我国现行法无法将公司外部人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纳入规制的射程范围,故而将导致证券法中的公正、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导入美国的判例法中的信息窃取理论以界定内幕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宋澜 《财经法学》2020,(3):138-149
境外发行人的法律管辖与适用冲突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概要性地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律责任是一个超越部门法划分、超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所有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的庞大体系。世界银行在考察一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营商环境时,也是分"股东治理指数"与"纠纷调解指数"两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估。由此,依据起源于货币金融学的全球要素"一价定律"理论,境外发行人除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外,在一线监管标准、投资者权益保护、社会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应当原则性地参照东道国针对上市公司的既有规则。相较于实体法上具体规则的统一性,实现境内外投资者对等保护的难点在于我国商事立法事后救济的现状。对此,要增强制度自信,更要克服"司法失灵",从源头预防股东权益受损。  相似文献   

19.
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研究——从企业组织的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占据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地位,并且承担了相当的监管职能。但是理论上对于交易所监管功能性质的模糊认识,导致实践中采取了一些可能阻碍交易所监管功能发挥的做法。本文试图从企业组织角度重新认识和分析交易所,揭示交易所履行监管功能的本质在于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监管功能为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交易所的监管也存在片面维护自己利益的缺陷。只有保持充分竞争的压力,交易所的监管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维持交易所的充分竞争环境,是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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