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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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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基本案情 孙某、李某决定合伙开设赌局,由李某租用一民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孙某联系参赌人员.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20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  相似文献   

3.
前不久.一起被称为“河南网络赌博第一案”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涉案人员跨7个省市.涉案金额3583万余元,2007年11月27日.此案犯罪嫌疑人潘维、常青因涉嫌赌博罪.犯罪嫌疑人陈运建、邢立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均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也是近期“两高”调整适用刑法新罪名后.河南检方首次使用新罪名——开设赌场罪.  相似文献   

4.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桌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案例三]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吴学安 《法庭内外》2010,(10):33-35
2010年7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5.28"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的参赌者达300多人、涉赌资金达3.2亿元。今年4月份,龙岩警方发现线索,有名林姓男子提供网络赌博一级代理点开设赌场,发展、吸纳赌徒参赌,涉案金额巨大。在基本摸清该网络赌博公司组织网络、人员结构、赌博交易、赌资支取等情况后,果断决定收网。  相似文献   

6.
1、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办理赌博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  相似文献   

7.
5月29日,通山县公安局快速出击,一举捣毁了位于该县与阳新县交界处的特大地下赌场,当场抓获参赌及围观人员近百人,收缴赌资近3万元,缴获用于赌博的小轿车3台,摩托车3台,机船1艘。  相似文献   

8.
2009年12月11日,网络投注额达5000多万元的江苏省宜兴市首例网络赌博案一审宣判。宜兴市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均以开设赌场罪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裴某被依法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9.
劳娃 《青海检察》2003,(1):52-53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1999年初去云南省瑞丽市做塑料制品生意,未赚到钱。年底回家时,他花了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0克海洛因带回老家。通过他人介绍,王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谈妥,作价8000元卖给张某,张某三天内筹好款取货。但第二天,王某担心事发非常害怕,在其妻规劝下,痛下决心将全部毒品淋上水销毁后埋在垃圾堆里。第三天,张某如约带款取货未果,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根据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检出大量海洛因成分。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陈某(女)在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重庆市某县邮电局电信营业室营业员(负责收款、通信商品保管)期间,由于账目混乱,2004年8月被调离电信公司.在与电信公司盘点移交时,差欠单位公款近20万元。为此,陈某给单位打了欠条。为冲平欠款,陈某便用他人经手的部分领料单填上单价和金额等手段到财会室进行重复报销冲账。账冲平后,陈某便要回了欠条予以撕毁。该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账,陈某先后差欠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93143.75元,后经讯问陈某本人,其对此供认不讳,并供认了该欠款的去向。其中,用于购买奥托小汽车、电脑、住房、及赌博、借给他人开支等达18万元之多,本人对此表示愿意如数退还。检察机关起诉后.最终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82902元。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先后追缴6笔涉案款计人民币177150元。向交款人陈某(包括代交人)出具了6张收据.共计177150元。以上款项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10月27日两次用《缴款书》的形式上交县财政。另查明,2004年8月11日.陈某交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2006年1月27日,陈某的丈夫已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领走。一、问题的引出及本案的处理结果陈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上访材料被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刊载。从所反映的情况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转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信访)材料来看,陈某请求的事项为:请求某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除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的82902元外的94248元被扣款项。理由是: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检察机关应依法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所收陈某的177150元款由9笔组成,共分四类:第一类为为终审判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款项(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82902元);第二类为陈某存职务侵占而检察机关未起诉的部分(即第三笔11230元和第四笔13000元);第三类为财会人员做错账致使陈某占有公款部分(即第五笔至第八笔分别为16000元、34550元、23472元、3000元);第四类为陈某账上差欠单位的款(即第九笔53376.75元)。最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陈某所述的法院判决之外的94248元款项返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申请退库移送给县电信局。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201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张10元的价格向收荒匠手中收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0余张(均为真实身份证),然后通过网络论坛发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广告,并通过淘宝网以每张100至200元的价格向北京、上海等地的买家出售10余张.获利1000余元: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张,获利人民币1215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这6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自由空间”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颜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5张,获利人民币5275元。被告人颜某某将这35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大世界”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抓获。[判决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8日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齐某某、李某某、颜某某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2月22日判决三名被告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1年,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某拘役5个月。[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由于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罪名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国家机关证件”含义的理解不一,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议。第一种意见(构成犯罪意见)认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凡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书,用于其“证明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法律名词的外延不仅包括工作证、警官证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证件,也包括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给公民个人或单位的证件、证书,因此居民身份证等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这种解释的理由如下:(1)刑法条款一经颁布,即脱离立法者而独立存在.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只能依据其字面意思去理解,而不应在法外找法。“国家机关证件”这一名词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国家机关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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