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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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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既是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方式,又可引起侵害他方合法利益的不利后果。本文为健全关联交易的制度规范,减小其危害作用,以加强《公司法》中相关人员的行为约束为视角,对完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控股股东的义务责任体系,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及监事制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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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隐含着巨大利益冲突和法律风险。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需要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加以规制。公平性包括交易条件的公平和决策程序的公正。在《公司法》层面,违反决策程序公正的关联交易决议是可撤销的;而在《合同法》层面,一项交易条件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也是可撤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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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相关概念入手,认真剖析了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成因和影响。并且提出了正当、合法关联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从公司法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分析,提出了完善公司法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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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最新版本——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最新修订及与内地相关规定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修订2004年1月30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根据其在2003年1月发表的《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咨询意见总结》及《有关首次上市准则及持续上市责任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咨询意见总结》(“《咨询意见总结》”)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了修订,其中的修改重点涉及了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规则》新增第十四A章专门对“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并于2004年3月31日正式生效。新《上市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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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股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公司契约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精神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公司法》提高了授权性规范在条文中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及其他公司参与者的自由空间。然而,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股东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建议《公司法》修订中应使用规范用语、正确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权制度以及表决权制度。未来的股东权制度有待于建立《公司法》的动态适应机制,以保持《公司法》的高度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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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121-129
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法律监管需秉持证券市场的公平、自由与效率理念,但又要适度平衡或重点规范分拆导致的利益冲突,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秉持类型化与重点领域监管并重的理念,在具体规制路径和策略上,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制度建构。一是完善公司分立制度,明确兄弟公司分拆上市的制度基础;二是建立分拆上市制度,重点就母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内部决策机制、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风险进行规范和监管;三是尽快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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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对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规范的一点建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关联交易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不公平关联交易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因此有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新公司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判定关联人是否利用了关联关系损害了公司利益就没有任何司法审查标准。本文通过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建立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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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采纳了国内理论研究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其中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则彰显了这一理念.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极大挑战.因此,探索一人公司的理论根源,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及价值取向,促使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正常运行,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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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契约理论为我们认识公司法和一系列公司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公司契约理论来解读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我们可知,我国公司法应属于私法,以授权性、任意性规范为主;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契约自由;作为对契约"缝隙"的弥补,司法对公司运作应是有限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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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 B. Lee 《Law & social inquiry》2009,34(1):129-168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the contribution made by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to contemporary understandings of the widely held business corporation. Because the conventional economic understanding of corporations and corporate law cannot fully explain the nature of the business corporation and the purposes of corporate law, the framework within which teachers and students of corporate law approach the corporation must be enlarged. By looking at the corporation exclusively through the lens of economics we are unable to account for all feature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corporate law, and we risk mistaking the purpose of these features, or wrongly supposing that they serve no purpose. The article proposes that through resort to a distinct set of conceptual tools—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 borrowed from political theory—we can attain a fuller comprehension of the meaning of the corpor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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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 ,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事实上 ,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为此 ,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制度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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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SHI Shao-xia 《当代法学》2007,(6)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论文以我国新《公司法》为背景,采用对比的方法,比较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关系不清;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乏力。论文进一步剖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晰产权关系、界定股权性质;完善法律规制、突出公司自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高管"责任;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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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社会活动的能力与事实并存.依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标准——法是否直接赋予其权利义务,跨国公司享有国内法主体地位,但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对法赋予跨国公司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分析须从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现实社会实践综合考量.作为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参加者,跨国公司对现有法律体系下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均有重大影响,这决定了其享有相应国内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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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和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分别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和比较,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是效益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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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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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公司法实体规则的实施,立法者除了需要重视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的运用之外,还应当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即以经济利益的给付、道德声誉的褒奖、相关权利的优先享有以及法律责任的豁免为手段来促使公司及其参与人主动遵守法律。因为激励机制在解决"共益权行使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及"义务规则的非标准化问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激励机制的运用还有助于把公司法的公共实施转化为私人实施,进而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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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在产生过程中借助了西方社会独有的宗教、经济以及政治国家的力量,中国社会由于没有西方式的各种因素的助力,相反还存在公司人格成就的阻碍因素,因此,虽然移植了有关公司的诸多制度,但在公司人格的认识方面,我们依然只停留在"中体西用"的层面之上,有必要在目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人格从理念上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