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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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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破产企业的司法实践给律师实务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作为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参与者,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搞好清算工作是律师实务面临的新课题。笔者曾作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湖北国华家电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石材有限公司等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组长,在破产清算工作实践中,深感有关的法律问题尚须进一步探讨。一、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应从该企业的注册资金入手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一规定表明破产企业在人…  相似文献   

2.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破产淘汰是通过破产程序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淘汰落后企业对企业来说是一次生产经营的失败,但对社会说来却是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这是市场经济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在企业破产清算活动中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不仅债权人需要律师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债务人(破产企业)也得要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律师还是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之一,所以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全过程中离不开…  相似文献   

3.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的规定是建立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企业面临市场竞争越趋激烈,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护法神的律师,务必深入研究并切实解好这道新颖而又深奥的课题。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业务种类及其要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律师业务可分为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和担任破产案件代理人两大类。律师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其活动具有公益和  相似文献   

4.
金融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而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因为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安定、社会稳定,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最难、最复杂的工作之一。鉴于与新《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安置工作在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5.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业务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代理;一类是参加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案件诉讼程序,律师业务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前;(二)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清算与分配。由于各阶段业务活动的性质不同,工作的重点、范围亦不同。本文就其主要业务活动及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第一,律师在破产宣告前的业务活动破产宣告前,律师业务活动主要是提出破产申请和申报债权。一、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主要是为债权人进行,债务人通常由清算组代表…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竞争在带来经济高效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数量的企业选择破产。尽管《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在司法适用中不断完善,《物权法》也已实施多年,但对于如何处理好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该问题的处理十分复杂且易生纠纷。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遵循企业破产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将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相结合,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要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应按照"破产企业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一体化原则",科学界定纳入破产清算的土地权益类别,科学设置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责权限与工作流程,通过发挥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互补作用,促进深化土地管理改革,实现土地资源合理流转并优化配置,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破产关联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及如何正确区分破产实务问题与破产法律问题等六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破产之性质不是案件,而是程序,是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总称;认为现代破产法律所追求的立法精神不是惩戒,而是破产保护,其具有保护债权人和保护债务人的双重功能。《完善破产审判机制,规范破产审判工作,推进诚信破产法制建设》一文,是广东高院民二庭破产审判课题组提取其调研成果的精华内容所作的一篇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论文在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严加武法官的《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则联系破产抵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诸如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股东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能否与该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受让的破产债权的抵销问题,因法人合并而享有的破产债权或者承继的负债能否抵销问题,涉及保证、代住权的抵销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的抵销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破产清算组织,又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的工作机构。破产清算组织的组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建破产清算组织的时间;二是由谁来选任破产清算组织成员;三是选任哪些人为破产清算组织的成员。以上三个方面,中外法律均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律师团信箱     
破产企业欠工资怎么办读者来信:我们是在红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2007年7月,银行向法院提出对红光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相似文献   

10.
作为强制清算管理人,是当前律师业务拓展的新方向。在该业务中,接管被清算企业是第一个重要的步骤,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此次强制清算能否顺利进行或者被认定为无法清算或无法完全清算。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执业风险.并依法履行作为管理人的相应职权。  相似文献   

11.
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早期是以清算型为主,它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首要目的,破产对债务人来说即意味着倒闭清算。①从20世纪60年代起,出现了因技术革新促使企业逐渐大型化的趋势,当这些大型企业陷入破产状态时,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破产清算方法处理,势必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解体并消灭,社会影响和后果严重。近年来各国的破产法把以企业重整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作为核心,重整制度是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和拯救有前途企业的双重目的。重整制度的建立为困境企业的重建提供了新的处理模式,同破产清算、和解等制度相比有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12.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已于200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400多名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专家学者以及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论坛,社会各界反响很好。本届论坛集中了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构建,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和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重要问题展开。论坛共收到论文145篇,我们摘选部分论文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13.
陈秋兰 《中国律师》2012,(12):39-41
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日益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2012年11月17——18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清算师、中央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共计500  相似文献   

14.
吴正绵 《法治研究》2010,(2):97-101
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实施后,一些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建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有些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公司法规不其了解,通过律师来代理完成一系列法律事务性工作或事项就显得迫切,于是律师办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便成为律师非诉业务领域中一个新的增长点。对此项崭新的律师业务,本人试图对实践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作些研讨。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实务由于设立登记行为为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在设立登记行为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甚多,往往需要律师给予指点和帮助。律师在开展这方面法律事务时就应有效地把握好各项工作环节。1.办理…  相似文献   

16.
【裁判摘要】 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从破产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方实际缺位、管理人与诉讼对方不对称掌握证据和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应用。  相似文献   

17.
黄惠芳 《法制与社会》2011,(28):254-255,26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企业在入市时的审批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对于企业退市行为如何规制是回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于这一基本判断,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也将直接决定于市场经济立法的进程。当前在破产法立法问题上,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企业复兴为目的的破产制度,即建立再建型破产清算制度,开辟在公平清理债务的前题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本文就建立破产重整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19.
金融危机面前,律师的机遇仍完全取决于市场。企业清算、破产、重组、转型可能会带来大量的法律业务;政府拉动经济发展和整合相关产业、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法律服务;金融危机之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会进一步扩大;律师的机遇也许就在其中。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关停、并、转等行政方法处理企业资不抵债问题已不适应,破产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近几年来,我国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里制定了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破产制度在立法上还显得很粗略,在实践中也显得很幼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因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企业破产还牵扯到一些社会问题,这就给律师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时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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