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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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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转化犯与标准犯相比较,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包含有一定的立法推定的意蕴。前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转化抢劫犯的必要构成条件。若产生两种转化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转化犯法定性原则,只能依一个转化条件进行转化,可参照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
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相似文献   

3.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4.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构成该类犯罪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抢劫罪构成特征考察,并结合司法实务,先行的盗窃等行为不必受数额较大标准的限制;由于主观意图结合的中断,盗窃等罪的预备、中止形态不符合转化的条件;另外,以盗窃等方法实施其他犯罪,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转化,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使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认定是否成立共犯实行过限,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的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6.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人死亡、毁损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化犯问题,由于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界论及此问题的也很少,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文章在吸收、借鉴转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犯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犯已经构成要件化,是狭义意义上的组织犯。准确认定这种组织犯的关键,需要对其作为构成要件的四个特征进行全面把握。它存在完成形态和预备、未遂、中止等各种未完成形态。在责任认定中,过剩的组织行为与组织犯的成立已关系不大,其责任可分别归入领导、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者来承担。组织犯在评价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在评价时应该减去重叠的部分。  相似文献   

9.
危险状态对于危险犯的价值定位如何,对于研究危险犯预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问题具有前置性意义。基于对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准的认可,从危险犯自身的停止形态、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以及刑罚目的实现等方面最终认定危险犯的预备行为应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根据通说观点,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其他方法"并不等同于一切方法,尤其刑法将其与"暴力、胁迫"并列共同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也决定了其在行为性质上应与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当性,以具有人身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为必要。而对于手段较为平和的劝酒行为而言,实难认定为对人身法益的侵犯行为,因而即使行为人以此作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不仅会不当扩大抢劫罪的成立要件,还会造成罪刑适用的不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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