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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 毫秒
1.
本文背景:2005年,对于百度公司而言,无疑是多事之秋。今年年初,百度公司就已经收到至少八家以上音乐制作公司关于其侵权的律师函或者诉状。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向百度发出了律师信,随后各唱片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6月20日,EMI(百代)在上海的代理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浮出水面。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侵权成立,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百度公司的败诉显然要为其音乐搜索导致的免费下载侵权行为“买单”。随着百度在音乐搜索侵权案的一审败北,…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索排名案件主要涉及自然排名问题和竞价排名问题.目前对于搜索排名案件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承认搜索引擎服务商与被搜索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可搜索引擎服务商有权对采取不正当方法优化搜索的网站进行合理的排名惩罚;着重审核采取不正当方法优化搜索结果的网站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竞价排名业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2月3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奇虎360立即停止"插标案"中所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360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这场波及范围广泛、影响重大深远的互联网诉讼大战,在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波澜。2012年,使用360安全卫士的网络用户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呈现的部分搜索结果被插入了红底白色的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提醒用户搜索结果对应网站存在风险;并且,通过360网址导航网站的百度搜索框进行搜索,下拉提示词出现的内容也  相似文献   

4.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相似文献   

5.
商家通过百度公司“加V认证”的公司采购生产原料,却遭遇了骗子公司,12万元损失谁承担?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百度公司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被判侵权. “加V认证”难挡骗子网站 张力(化名)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广告公司经理.他觉得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做生意,不但能节省成本,而且能提高经营效率.2013年11月20日,因打算购买一批塑料原料,张力打开了百度网站.他在该网站的搜索框中输入了关键字“吉林石化0215A”,出现在搜索结果列表第一位的是一家名叫“缇雄贸易”的网站,列表的末尾处还带有“推广”字样,并加注了“V”形标记.同时,出现在页面右上方的是百度公司“放心搜索,全额保障”的担保承诺:“如您在百度搜索推广结果中遭遇假冒、欺诈蒙受经济损失,可获得全额保障.”  相似文献   

6.
2011年4月中旬,知名音乐人高晓松收到了百度公司通过音著协(中国音乐界著作权协会)付给的第一笔版税,并迫使百度终于公开承认了其旗下的“百度音乐”网站存在侵权行为,这标志着我国音乐界对百度公司发起的维权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相似文献   

7.
[案情]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互联网百度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8.
百度文库事件一度成为网络乃至社会的热点事件,事件中作家们和百度公司各执一词,舆论也迅速分为两派,各方褒贬不一。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能否引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是从法律上认定该事件的重中之重。本文拟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以百度文库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在数字时代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用百度搜索360杀毒,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推广的却是百度杀毒,奇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百度,索赔100万元。2014年伊始,奇虎与百度就以这样一个新案为旷日持久的搜索大战添加了新的注脚。2013年度,百度和奇虎360已经在北京打了5场官司,已经一审判决的两起案件中,双方分别获得一胜。人们不禁惊呼,3Q尚未尘埃落定,3B大战已经到了短兵相接,刺刀见红的高潮阶段。  相似文献   

10.
张晔 《科技与法律》2007,(2):I0010-I0012
问:什么是“网站搜索引擎排名”、“搜索排名”与“搜索结果操纵”的关系是什么? 答:当前,通过网络查找需要的资料,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通的行为。通过“搜索引擎”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找到所需,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一种“网络生活方式”,对于一个“网民”来说,没有“搜索引擎”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11.
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在2009年提出框计算概念.目前已进入推广阶段。按照百度公司最初的构想.框计算的涵义就是百度用户只要在框中输入服务需求.系统就能明确识别这种需求.并将该需求分配给最优的应用或内容资源提供商处理.最终返回给用户相匹配的结果。这种理念和另一搜索引擎巨头谷歌的云计算有相似的地方。姑且不论百度的框计算服务是否按照最初的构想得以实现并获得效果.  相似文献   

12.
搜索风云     
正自从谷歌在中国大陆走了麦城,中文搜索引擎技术自力自主发展的种子就已撒下。在此其中,百度至今中分天下,以中文搜索正宗自居,坐拥搜索市场江山半壁。然而遍观其他诸强,却在数年间未能及时填补谷歌半退隐状态所留下的巨额空间,人民搜索雷声大雨点小,搜狗持续不温不火,中搜、有道求成似渴却力所不逮,创新匮乏,一时羽翼未丰的他们难以在搜索这个大蛋糕上重重切上一刀。百度仍然是搜索兵器谱上的头名利刃,虽不致独孤求败,却也在这块江湖上列甲陈兵,风头无两。  相似文献   

13.
崔莹莹 《法人》2006,(3):70-71
在GOOGLE和百度们已然霸占了水平搜索(通用搜索)的市场之后,那些小型搜索公司还有活路吗?答案是肯定的  相似文献   

14.
金丛林 《法人》2008,(10):38-40
进入八月,阿里巴巴与百度争夺网络广告市场的战争日渐升级。一个是搜索领域霸主,一个是电子商务巨头,过去曾合作共赢,今朝却干戈相向!百度与阿里巴巴这几年都开始多元化发展,百度不再是单纯的搜索公司,阿里巴巴也不仅仅做电子商务。双方除C2C,在网站联盟、网络广告,搜索等领域都有直接竞争或摩擦。  相似文献   

15.
百度“竞价排名”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民医药网起诉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被媒体称为网络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但是,从反垄断法理论角度来分析,百度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反垄断法责任。首先,竞价排名是以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产品、服务推广方式,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是以此为平台进行商业广告。而在商业广告的相关市场上,百度公司明显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不成立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次,即便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从而认定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商业模式、契约自由、外部性的内部化等都可以成为作为百度豁免反垄断法上责任的合理理由。  相似文献   

16.
范静 《法庭内外》2006,(2):44-44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8848去年年底推出的“搜索助手”软件.本想在竞争激烈的网络搜索市场杀出一片地盘,不料因该软件恶意修改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的搜索页面而触犯众怒,被接连告上法院。2005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8848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向百度、搜狐、中搜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7.
动态     
《电子知识产权》2013,(11):14-14
奇虎360“屏蔽百度广告”插件涉不正当竞争——当用户使用360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3.60插件会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360使用这种屏蔽百度广告的插件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8.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郭力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2006年8月,原告发现在被告百度上搜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郭力”字样.可以看到其一个月前向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某单位电子邮箱发送的私人求职邮件,包括其所带附件的全文。  相似文献   

19.
论人肉搜索的合法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卓超 《行政与法》2009,(7):127-128,F0003
狭义的人内搜索指通过网络上现有资料将人肉搜索对象的资料乃至个人和家人的隐私暴露出来.其结果可能附带引发对当事人的骚扰甚至侮辱和伤害,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身体健康权.合法的人肉搜索要区分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言论自由和公众评论正当性的界限.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与私人行为应该受到保护,网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披露则应属于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在人内搜索中,如果搜索者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对被搜索对象的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如果因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言论者和网站管理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案件追踪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8848.com)中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名为“MYSEARCH”的插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就无法正常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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