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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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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物权法》出台以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讨论不但没有降温,反而愈发激烈,这与《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向性不无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武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3.
冯运荣 《法制与社会》2012,(23):213-214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否定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渊源;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遗产是否确定无误,继承人之人数、集体组织对该继承的实施所持的意见等问题.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费等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物权移转的意义上来说的,不同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等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对此类买卖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村民的具体条件,取决于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如何转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然而,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无法显现。因此,本文旨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7.
马智 《法制与社会》2013,(22):211-212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仅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之间有限流转。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不断崛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和肥沃的现实土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城镇居民有了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还没有回应这种需求。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通过的物权法未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学界对此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农村宅基地的现行立法与现实有很大冲突。农村宅基地性质上虽具有身份性、无偿性,但其作为物权的性质与融资功能不容忽视,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是未来立法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但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作为被继承房屋的承栽物.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当然的随着房屋的继承而一并流转。如何处理这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流转,与此相关,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也开始市场化。但是,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致交易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出现了违反法律的现象。针对当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从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的二维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农村房屋、宅基地制度。  相似文献   

12.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13.
李集合  王欢 《政法学刊》2013,30(3):83-87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存在之初所固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成为我国一项具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特色的用益物权.但是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已经成为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桎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私下流转以及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等实际中大量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目前的宅基地制度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现存状况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4.
武术霞 《中国司法》2006,(11):97-98
《物权法草案》162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审请宅基地。”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大理民族自治地方为例,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弥补现行不合理的单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6.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出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出现了众多"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虽然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其价格低廉,颇受部分城市购房者的青睐。这样,就必然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立法沿革及其现状,并提出了细化立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允许农民将住房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但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其住宅。这种政策可以概括为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巨大变革,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及政策已经不合适宜。这种政策不仅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  相似文献   

18.
文维  游恒涛 《法制与社会》2011,(21):250-251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房屋所附着的地面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而且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日渐增多,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亟待完善与解决。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完善进行法律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使其通过流通达到效率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在农村村民及其所有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法院都会发现被执行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就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若不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显然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然而,由于我国的宅基地制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惯常做法,并且我国现代立法并未明确、具体地规定允许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相似文献   

2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既影响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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