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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民主和集中两种手段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问题。在民主问题上,不少人长期存在把民主理想化、目标化、片面化、绝对化的思想误区。其实,民主总体上是一种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同阶级使用它,它就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民主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双重性,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东西。民主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调节作用不是万能的,必须有集中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相配套。两种手段并用,才能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稳定和谐。民主集中制是我们政治体制的优势所在。我们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从法律上完善民主和集中两种手段,适度选择民主的内容和形式,重点实现立法民主化、决策科学化、选人科学化、财政透明化、执法公开化,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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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的不同,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有很多差异,而这种差异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对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一、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的差异世界各国法律在起源上有共性——一般规律,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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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同国家的立法有关,又和法律实施不可分,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研究和探讨我国法律解释问题,对健全现行法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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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钱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三十年代银行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世纪三十年代我国加强了银行立法,以实现金融垄断。1931年《银行法》是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对银行设立条件、资本额、监管体制等均采取严格主义,有一定进步性。但为将钱庄纳入垄断金融体系,该法以许多规定否定钱业习惯法,以打击其势力,体现了法律规则与习惯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不同效力,也是阶级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反映。从钱业习惯法与银行法的冲突,可见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弥补国家法的缺陷,实现社会法律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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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法律的阶级统治传统功能逐渐弱化,而现代法律的社会组织管理功能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功能逐渐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选择并确立科技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是时代的要求和必然。本文拟对此进行必要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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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的行政立法模式构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直接行政立法定义及理论解释行政立法在实践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即间接式和直接式。前者指行政立法权的实际操作,包括法律的提案、起草、表决、通过、生效等环节以行政立法机关为中坚主体,公众意见、舆论力量仅在法律的酝酿过程中起作用,对法律感应、影响的力度较弱。间接行政立法过程中,绝大多数与即将或已经通过的法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政治实体没有直接介入或表决。如果说,这些广泛的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主体对法律过程有什么影响的话,也主要是通过第二性的组织来实现的。①与间接式不同,直接行政立法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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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依据加强对我国立法的预测,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新课题,也是法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所谓立法预测,即是采用专门的科学方法和手段,以获得有关立法的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预测资料的过程。预测的目的,是揭示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科学地预见法律的近期和长期的社会效果,以及预见法律调整的形式和方法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步骤地进行,为我国的立法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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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发展的"非均衡跃迁型"发展道路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非均衡",这种非均衡的实质是立法需求的非均衡萌生与非均衡回馈,这也是立法民主的真实形态。法制建设的动力源泉就在于各种社会利益群体、阶级阶层对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与利益诉求。地方的经济成分、利益群体及其组织形式和协商机制的构成状况决定了在法制建设中的民主含量与民意特点,而法律实施的实际成效,即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程度,则是对于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参与积极性与法制期望值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影响因素。这既是30年民主法制建设的非均衡法律发展路径的一个重要内因,也是理解和优化未来法律实践走向的一个重要线索。毕竟,民主基础和法制实效之间才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正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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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植物人的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社会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而中国在植物人权益方面立法上不完善,有必要及时地完善植物人权益方面的立法,使法律制度更不上社会需求。本文首先对脑死亡和植物人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了它们之间本质的不同。其次,分析了植物人的法理基础,从现实需要,立法现状的角度分析了植物人权益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借鉴别国对植物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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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如果不具备“法”这一基本要素,则依法行政如同空中楼阁而无基点,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乃至表现为人治行政。依法行政中的法从广义上说包括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和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由于现代社会“委任立法”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实际生活中,经法律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其种种优势而成为行政管理大量而直接的依据。这样,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水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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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时下法律期刊书籍,经常会看到“法律不完善”、“建议修改立法”等字样,而且这种对立法的指责和评判往往是作为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而庄重提出。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理论界,在司法实践领域也经常听到质疑立法的声音。在我们努力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何以法律尤其是立法会遭遇如此境地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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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立法工作裹足不前、致使立法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之需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往往以法律的姓“资”姓“社”来作为立法的首要标准或重要标准。以往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了误差,把法律的目的仅定位在简单、明了、易知之上,忽视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但给执法者任意解释法律提供了条件,也给其增添了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使法律难以实施。现代社会中,社会的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之中,这种经济关系的非稳态性并不排斥法律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相反,它要求法律对有关经济关系实施积极的调控。法律滞后性的原因就是一味追求法律的长期运用性,它的后果,就是将法律排除在现代社会的调控手段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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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人格实质上是阶级划分和组织社会的工具,因此,在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事实上,阶级划分与人格分属政治与法律两个不同领域,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阶级等级划分不是人格制度之结果,而是人格区分之前提。阶级划分与人格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阶级的人可能具有相同的人格,而相同阶级的人人格却可能迥异。人格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反映,其功能是确定交易资格,调和身份等级与商品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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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国家制度法律规范的活动,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和立法程序制定(含修改与废止)法律规范活动过程.它由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构成.其中,立法原则是指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它是法的本质与基本精神的反映,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性质的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各有不同;同一国家的立法活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因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管理体制是以高度集中管理为特征,强调中央集权制与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证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的运转,保证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的贯彻执行.高度统一性的原则与严格计划性的原则就成为立法的根本性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立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的转变. 相似文献